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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吉,刑满释放男子通过网络联系到失足女,支付1200元嫖资后发生关系,事后男

吉林延吉,刑满释放男子通过网络联系到失足女,支付1200元嫖资后发生关系,事后男子用酒瓶、拳头殴打失足女,并胁迫其说出手机密码,从女子微信中转走1600元,检方指控男子抢劫,男子却辩称此款系失足女主动退还,法院会如何判决?

看完这个案子,我忍不住想问一句:这人真敢张嘴啊。刑满释放才多久,又犯罪了,被抓了还能编出“她主动退我钱”这种鬼话,到底是把法官当傻子,还是把失足女当成了活菩萨?

一场见不得光的交易,终究躲不过法律的眼光。

先捋一下这事的经过。孙某,刑满释放人员,通过网络联系上失足女刘某,谈好1200元嫖资,见面、发生关系,一套流程走完。按理说,钱货两清,各回各家,谁也不碍着谁。可孙某偏偏不走寻常路。完事后,他抄起酒瓶,挥起拳头,对刘某就是一顿暴打。打完还不解气,逼问出手机密码,从她微信里转走1600元。

暴力+取财,这不是抢劫是什么?

但孙某的辩护理由,简直让人叹为观止——“这1600元是她主动退给我的”。请问,一个被酒瓶和拳头打得浑身是伤的女人,跪在你面前说密码的时候,这叫“主动”吗?被打到被迫说出密码、被迫转账,这叫“自愿退还”吗?这种逻辑,怕是连三岁小孩都糊弄不过去。

法律从来不看你怎么说,而是看你做了什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写得清清楚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就是抢劫罪。孙某用酒瓶砸、用拳头打,这是不折不扣的暴力;逼问手机密码、强行转账,这是当场取财。“暴力当场+取财当场”,两个条件全部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严丝合缝。他所谓的“主动退还”,在法律面前一文不值。

更扎心的是孙某的身份——刑满释放人员。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孙某刚从监狱出来又犯事,属于典型的累犯,法院在量刑时必定从重处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量刑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一个屡教不改的人,法律不会手下留情。

嫖资和被盗的钱,性质完全不同。

有人可能会问:卖淫嫖娼本身违法,那刘某从事违法活动,法律还保护她吗?答案是:当然保护。刘某从事卖淫违法,警方可以依法处理,但她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法律一视同仁地保护。孙某暴力抢走1600元,跟这1200元嫖资完全是两码事。一个是你情我愿的违法交易,一个是暴力胁迫的刑事犯罪,绝不能混为一谈。

这起案件,其实是吉林延边“扫黄打非”大背景下的一个缩影。

2025年,延吉市公安局捣毁了一个利用网络即时聊天软件组织卖淫的犯罪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6人,追缴非法所得12万元。当地公安机关向“黄赌毒”等社会治安乱象持续发起猛烈攻势。在这种高压态势下,孙某还敢顶风作案,法院如果轻判,那才叫怪事。

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点。

2012年,吉林市某被告人因盗窃罪、强奸罪被判刑,释放后又犯抢劫罪,法院认定累犯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另有案例显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的累犯,法院均以从重原则判处。孙某的行为恶劣程度,明显在这些案例之上——酒瓶砸、拳头打、抢走1600元,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抢劫罪的性质已经板上钉钉。法院大概率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对他从重判处。

写到这里,我想多说几句。

孙某的辩称“主动退还”,与其说是辩护策略,不如说是对法律的无知和对受害者的轻蔑。他以为嫖客和失足女之间的交易上不了台面,受害者不敢报警、不敢作证,法律也懒得管。他大错特错了。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从事什么行业,只要你被侵犯了,法律就会站出来。失足女从事违法活动,自有法律另行处理,但这绝不等于孙某可以随意殴打、抢劫。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犯罪没有侥幸空间。你看到的那些网络招嫖信息背后,可能藏着暴力、抢劫、敲诈,甚至更严重的犯罪。2025年7月,延吉警方就已经捣毁了一个利用网络聊天软件组织卖淫的犯罪团伙。网络招嫖本身就是违法红线,再叠加暴力抢劫,那就是罪上加罪。别以为事情只发生在别人身上,也别以为法律看不清你的小把戏。孙某的辩解,注定站不住脚;等待他的,只会是从严的刑罚。

法律的目光,从不因交易性质而转移。

无论孙某如何狡辩,无论这起案件发生在什么背景之下,暴力就是暴力,抢劫就是抢劫。法官手中的法槌敲下去的那一刻,宣判的不只是一桩案件的定性,更是一个简单的道理:再隐蔽的罪恶,也会被阳光照见;再荒谬的谎言,也逃不过法律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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