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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夫妻俩花73万买个二手房,刚乐乐呵呵搬进去没几天,楼下的邻居却告诉他们

浙江绍兴,夫妻俩花73万买个二手房,刚乐乐呵呵搬进去没几天,楼下的邻居却告诉他们,这个房子是“凶宅”,经过多方打听,邻居所言竟然是真的,随后便和房东对簿公堂。

新房钥匙刚插进锁孔,邻居丢来一句话,喜事当场变味。绍兴唐先生,历经六载打工生涯,辛苦攒下73.8万,购置了一套近60平的二手房。孰料,入住尚不足十日,便有人告知此房曾有事故发生。

多方打听获悉,2005年曾现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一位独居老人于屋内溘然长逝,场景令人动容。生命悄然消逝,留下的是无尽的怅惘与叹息。夫妻俩带着孩子,心里直打鼓,马上找卖家退房。

卖家颇为焦急,称自己乃这房屋的第六任房主,自买下后一日未曾居住,对相关状况毫不知情。还解释,这房本来是给女儿当嫁妆的,要是知情谁会往家里买这样的事。

协商破裂,唐先生提起诉讼,主张重大误解,请求撤销买卖合同。一审支持撤销,大家以为有了说法。卖家提起上诉,经二审改判,唐先生最终败诉。至此,那套房子俨然成了他手中的“烫手山芋”,犹如陷入泥沼,再难转手出去。

为什么同一件事两级法院判断相反,这不让人糊涂吗。问题在于凶宅不是法律里的明确概念,20多年过去了,卖家是否知情也难证明,恶意隐瞒就更说不清。

很多人觉得,房子出过事必须告知,不说就是欺诈。现实里,法官看的是证据和要件,不是情绪。不是所有的隐瞒都构成欺诈,这话扎心但现实。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若民事法律行为系基于重大误解实施,行为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行为,此规定明晰了权益救济途径。

简单说,你以为是正常房,结果是敏感房,属于误解,有机会撤销。关键在于误解够不够“重大”,对方知不知道,还要看这件事是否影响你的交易决定。

放回这个案子,死亡发生在2005年,间隔二十多年。卖家宣称对此事毫不知情,该物品已历经数手流转,前任所有者也更换多次。二审认定交易稳定性更重要,卖家难以被认定存在应告知而不告知,撤销就不成立。

听着扎心不,花一辈子积蓄,买到人人避讳的房子,住不敢住,退又退不了。卖家也喊冤,她也是信息链条里的被动者。说到底,二手房最怕信息不对称,环环相扣,最后一棒总落在最新的买家头上。

邻里一言,竟引心头思索:此屋,当继续栖居,抑或另觅他处?短短一语,却如石子投湖,在生活的湖面泛起层层涟漪。心理落差谁来买单。法律要给答案,但法律给的是“规则答案”,不是“情绪答案”。

那普通人该怎么避坑。看房前,先把能问的都问一遍,邻居、物业、居委都跑一圈,别嫌麻烦。有人说中介会讲吗,中介可能只讲“查得到”的事,查不到的就模糊处理,这就是现实。

看房时,要求中介和卖家出具书面说明,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火灾、重大刑事、严重伤人事故、结构性安全问题,落字为据,签名盖章。口头说一万句,不如纸上写一句。

合同里加条款,出现这类敏感情形,买方可无条件解约,定金返还,费用谁承担也写清楚。还能约定价格调整,一旦查明有敏感历史,直接按比例降价,别到时候人情不好说。

别把钱一下子打光。分期支付,节点跟着过户走,尾款与钥匙和证交割绑定。钱在手里,底气就在心里。

能查的资料多查几路。不动产登记、法院执行、公示公告、物业交割记录、维修记录,都有可能留痕。警情记录不一定对个人开放,但社区传闻跑一圈,往往能听个大概。

保留证据别偷懒。看房聊天截图、录音、带看视频、带看确认单,日后都可能是救命稻草。到纠纷那一刻,谁举证谁占优,这句话从来没过时。

对中介说几句。别被格式条款捆住手脚,看见免责就让他们改,改不了就写补充条款盖章。定金之前先签书面尽调清单,列项列明白,别用笼统的“无重大瑕疵”糊弄。

对卖家也有建议。实在担心历史旧账,主动披露,省得后面争议升级。披露不是自损,它能换来交易顺畅,价格上也许会打折,但免去扯皮成本。

有人问,凶宅需不需要建立统一告知规则。有人主张建数据库,也有人担心隐私和歧视。信息透明和个人隐私确实难平衡,所以争议一直有。短期内,多半还是靠合同里自己把关。

再说回法庭。法官会看的点,常常就三样,时间跨度,卖家知情,是否足以影响成交。如果是近期发生,卖家明知未告,买方通常更有胜算。倘若年代邈远,经手环节繁杂,证据亦单薄匮乏,那么撤销之事便会困难重重。

心理因素到底算不算损害,这也是个槛。法律更关注能不能正常使用,有没有安全风险,有没有现实价值受损。

这事也提醒大家,价格异常低不是白来的。遇到便宜,有没有对应的“理由”,先问自己一句。天下难有白捡的漏,谁都精明,轮到你的时候要多想半分钟。

唐先生的无奈,很多人都能共情。钱花了,钥匙在手,心却悬着。说到底,买房不是一次交易那么简单,是一家人的安全感。谁都想住得踏实,这是最朴素的期待。

信息来源:1818 黄金眼(浙江官方民生新闻栏目)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