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防爆电气设备由两种独立EPL Gb级叠加保护时,则该设备可以达到EPL Ga级。如果一种防爆型式失效,另一种防爆型式应继续起作用,相互独立的防爆型式不应有共态故障。
共态故障的典型例子是内部带有电弧触头的隔爆型外壳用在增安型外壳内,如果隔爆型外壳损坏,那么外壳内的电弧也将危及增安型外壳。

注意:达到EPL Gb级别的两种独立防爆型式重复叠加,宜取决于不同的物理保护原理。例如隔爆型和充砂型叠加两者的作用均为避免火焰传播,不适合叠加在一起使用。在实际应用中,某些叠加型可能不适用,例如将油浸型和充砂型叠加在一起。
如果使用两种独立防爆型式叠加,则应对每一种防爆型式分别进行试验。
应使用两种防爆型式中最不利的故障条件对两种防爆型式进行评定。如果用本质安全“ib”等级与另一种防爆型式叠加,则用施加到本安型电路上的最不利的故障条件对另一种防爆型式进行评定。如果使用两种防爆型式,且具有同样的参数(例如,Ex“ib”与Ex“eb”叠加后的爬电距离),则应符合两种防爆型式中规定最严格的。
如果两种防爆型式叠加均使用外壳保护,则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如果使用两个外壳(一个外壳完全装在另一个外壳内),则每个外壳均应符合相应防爆型式的要求;
(b)如果仅使用一个外壳,则外壳和电缆引入装置都应按照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中26.4.2规定的I类电气设备规定值进行冲击试验。
参考文献:
GB 3836.20—2010爆炸性环境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