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25岁男子与自称年满18岁的女网友见面并发生关系,事后调查却发现女孩实际年龄仅13岁。尽管女孩在过程中并未反抗,甚至表现“自愿”,法院最终仍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
随着交友平台及交友软件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相识及交往变得越来越容易,即使远在天涯海角,也不妨碍成为朋友。部分男性为了寻找刺激或者出于其他目的,频频约会女网友,包括未成年的女性网友。而在这过程中,如果不知道法律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红线,则可能涉嫌强奸罪。
01 法律底线:刑法对未成年人女性的特殊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虽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续,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然而,在与未成年人女性发生性关系的问题上,法律划出了一条不容逾越的红线。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理解为,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主动发起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
02 明知故犯:如何判断行为人“知道”对方未成年
刑法虽然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均以强奸罪论处,但在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采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一直坚持罪过责过原则,即行为应具备明知认识。无论是已经失效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还是2023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都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奸淫幼女是否构成强奸罪,最大的争议点往往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 “明知”或“应当知道” 对方未满十四周岁。
对于“明知”的认定,法律将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分成了两个年龄阶段进行了区别认定,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标准:
(1)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一律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 对方是幼女,没有任何辩解空间。
(2)对于实际年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法院会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角度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根据一般社会常识,从其外观、言行足以推断其可能是幼女,而行为人却辩称不知道的,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最高院认为应当从严把握: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
2023年,江苏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与一名13岁女孩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女孩自称16岁,外表打扮较为成熟。双方见面后发生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坚称自己完全被骗,不知对方真实年龄。然而,法院在审查他们的聊天记录时发现,女孩多次提及“初中作业多”、“下周要期末考试”等内容,这些信息足以引起一个正常成年人的警觉,去进一步核实其年龄。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存在“应当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而放任不管的间接故意,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03 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个问题常常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1)“自愿”能否成为免罪金牌?
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绝对不能。法律认为,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无法真正理解性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其“自愿”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年龄认识错误能否免责?
原则上极难成功。除非有极其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尽到一切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查验了伪造的身份证明,且该伪造程度极高难以识别),而幼女的外表、言行等所有方面都确实像一个完全成熟的成年人。但这种辩护的成功率在司法实践中极低。
(3)网恋见面发生关系如何处理?
这是当前高发的案件类型。如果女方未满14周岁,直接构成强奸罪。如果女方已满14周岁,但行为人通过网络聊天掌握了其心理弱点,利用其情感依赖进行精神胁迫,或明知其心智极不成熟而与之发生关系,也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的底线清晰而坚定:与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触犯,不存在任何灰色地带。
对于每一位成年人而言,在与看似年轻的伴侣交往时,核实年龄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一旦心存侥幸跨过这条红线,等待的不仅是道德的审判,更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