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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付款时间,欠付货款逾期利息从哪天算?

案情简介张某和王某是长期合作的洋葱买卖伙伴。2024年1月30日,张某上门催款时,经与王某对账确认,王某欠付张某货款30

案情简介

张某和王某是长期合作的洋葱买卖伙伴。2024年1月30日,张某上门催款时,经与王某对账确认,王某欠付张某货款30000元。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300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张某主张该货款自2023年3月5日即欠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通过与张某对账对欠付30000元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应予认定。因原告张某主张欠款日期为2023年3月5日,无相关证据证明,应不予认定,最终判决王某偿还300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对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存在买卖洋葱合同,且王某尚欠货款300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王某作为买受人应当依法履行给付义务,张某诉请王某支付拖欠的300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欠款支付时间,在双方没有约定时,首先应当按照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如出卖人通过律师函、通知函、微信聊天等方式催要货款的,则逾期利息自买受人收到催告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张某主张王某在2023年3月5日即欠货款,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该主张不予认定。2024年1月30日,张某上门催款并就欠付货款金额与王某对账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及张某的主张,应以30000元为基数,自双方对账结算并确认欠款的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付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有话说

日常买卖交易,哪怕是长期合作的伙伴,也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付款时间”“逾期付款的责任”,避免后续出现纷争。如未签订书面合同,也要及时保留“送货单”“微信/短信确认欠款的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

此外,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违约时的一年期LPR”计算,LPR由央行授权公布,具体以违约行为发生之日的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