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男子和朋友想白嫖失足女,于是男子先与失足女发生了关系,然后和朋友一起

非常盘点中 2024-07-04 11:16:59

山东烟台,一男子和朋友想白嫖失足女,于是男子先与失足女发生了关系,然后和朋友一起威胁失足女,使得失足女被迫与朋友发生了关系。完事后,男子的朋友先走,男子再次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直接跑了。失足女决定破罐子破摔,最终报了警。后检察院以男子和他朋友涉嫌强奸罪为由,提起了公诉。法院这样判。   案件的主角是两名年轻男子,李某和孙某。他们的人生轨迹充满了问题。李某有前科,曾经入狱服刑。出狱后,他并没有痛改前非,反而继续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   在这个过程中,他结识了同样无所事事的孙某。两人很快成为了好友,但这种友谊并非建立在积极向上的基础之上,而是在共同的堕落中形成的。   事件发生在一个平常的夜晚。李某和孙某像往常一样在一起喝酒。酒过三巡,两人感到无聊,开始谈论找乐子的话题。   在酒精的作用下,他们的道德底线逐渐消失,开始考虑寻找失足女。然而,他们面临一个现实问题:没有足够的金钱。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提出了一个令人发指的建议。他建议他们可以找失足女发生关系,然后威胁她们不给钱。   这个提议立即得到了孙某的赞同。两人似乎完全忽视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道德沦丧,只顾及自己的一时快感和经济利益。   他们开始在网上寻找目标。第一次,他们约到了一位名叫朱某的女性,但由于某些原因,这次约会并未成功。   然而,这并没有阻止他们继续实施他们的卑劣计划。第二天,他们再次联系了朱某,这一次成功见面,并将她带到了一家宾馆。   在宾馆里,他们开始实施他们的犯罪计划。首先,李某与朱某发生了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朱某可能以为这只是一次普通的交易。然而,事情很快就变得可怕起来。李某完事后,立即叫来了一直在外等候的孙某。   两人开始威胁朱某,声称不会支付任何嫖资。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威胁,朱某陷入了恐惧之中。   利用朱某的恐惧心理,李某强迫朱某与孙某发生关系。更加令人发指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李某还用手机拍摄了整个过程,这无疑加剧了对朱某的心理伤害和威胁。   在孙某得逞后,他选择离开了现场。   然而,这场噩梦对朱某来说还远未结束。李某再次威胁朱某,并与她发生了第二次关系。在整个过程中,朱某处于极度恐惧和无助的状态,完全失去了反抗的能力。   事后,李某和孙某可能认为他们的计划完美实施,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他们或许以为朱某出于羞耻和恐惧不会报警。然而,他们低估了受害者的勇气和正义的力量。   朱某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恐惧和纠结。她可能担心报警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毕竟她本身也参与了非法活动。   但最终,她决定不再沉默,选择了报警。这个决定无疑需要极大的勇气,因为它不仅意味着她要面对警方的调查,还可能面临社会的偏见和评判。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朱某的描述和现场留下的证据,警方很快锁定了李某和孙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两人很快被逮捕。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所有证据。尽管这起案件涉及到了卖淫嫖娼等复杂因素,但检察官认定李某和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因此,检察院以强奸罪对两人提起了公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案件的细节被进一步揭示。法院认定,李某和孙某确实存在胁迫朱某发生关系的事实。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法院特别指出,尽管朱某最初是自愿与李某发生关系,但这并不能成为李某和孙某后续行为的辩护理由。他们利用威胁和恐吓手段强迫朱某与孙某发生关系,以及李某的第二次强奸行为,都明确构成了强奸罪。   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李某和孙某的行为还构成了轮奸。根据刑法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这一认定大大加重了他们的罪行。   在综合考虑了案件的所有因素后,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李某因为是主谋,且实施了两次强奸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孙某虽然只参与了一次,但同样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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