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47岁女子出轨怀孕,却在生产时出现病危情况,情夫以女子丈夫之名签署了知

雪峰说法 2024-07-29 17:01:22

云南昆明,47岁女子出轨怀孕,却在生产时出现病危情况,情夫以女子丈夫之名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女子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子丈夫认为女子情夫此举跟女子死亡有因果关系,遂将女子情夫起诉至法院,索赔44万余元。

(来源: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据女子张某的丈夫陈某等人介绍,在张某出事一年前,因男子卢某的唆使和诱骗,张某来到昆明跟卢某同居。

同居的过程中,张某怀孕。尽管将要50岁,张某、卢某还是决定留下这个孩子。

不曾想,在生产的那天,张某突然病危。

由于陈某当时不在张某身边,卢某就以张某丈夫的名义签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

但张某还是没有被抢救回来,当晚就去世了。

对于张某的去世,陈某及张某的家人很是悲痛和气愤,先将医院起诉到了法院进行索赔。

向医院索赔的同时,陈某及张某的家人认为卢某也难逃干系,毕竟如果卢某没有诱骗张某、没有以张某丈夫的身份签字,张某就不会去世。

据此,陈某等人认为,就张某的去世,卢某有重大过错。

为主张权利,他们将卢某起诉至法院索赔44万余元。

对于陈某等人的前述指控,卢某显然无法接受。

关于自己跟张某的事情,卢某是这样介绍的:

张某出事一年前,在某个餐馆里,张某正在那里打工,而卢某经常到该餐馆吃饭。

一来二去,张某与卢某渐渐熟悉起来,更留下了联系方式。

经过接触,卢某获悉张某是离婚状态,离婚的原因是陈某经常殴打自己。

对于张某的遭遇,卢某很是同情。认识5个月后,卢某跟张某同居了。

同居半年后,张某怀孕,卢某很是开心。

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卢某多次提出跟张某登记结婚,但张某却一直推辞,说等孩子生下来之后再结婚。

好巧不巧,张某出事前的一个月,卢某得知了张某实际上没有离婚的事情。

虽然有些生气,但张某毕竟马上生产,卢某只能跟张某继续携手,只等生完孩子后解决这个事情。

不曾想,过了预产期后,张某还没有生产的迹象。

焦急之下,卢某陪张某来到医院。在医院生产的过程中,张某难产,不得不做手术。

由于张某的亲人不在身边,而张某也不愿意联系陈某等人,卢某只能硬着头皮签了字。

虽然签了,张某还是没有救回来,而孩子也身患疾病需要救治。

对此,卢某也是非常伤心和郁闷。

后来,经过鉴定,确定医院在给张某救治时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据此,卢某抗辩称自己不应该成为被告,自己没有侵害张某的生命健康,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从前述案情来看,本案属于生命权、健康权及身体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追责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陈某等人欲使卢某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同时存在:

卢某对张某实施了加害行为;实施加害行为时,卢某有过错;张某产生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卢某实施的加害行为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值得解释的是,所谓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起码需要满足两个情形,一个情形是两个事件在时间上具备先后性,一个情形是后一个事件从常理上来看足以引起后一个事件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中,确实是卢某签字在前,张某死亡在后,但卢某签字的行为从常理上来看并不足以引起张某的死亡,张某死亡的原因是医院的诊疗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卢某签字行为跟张某死亡之间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某等人向卢某索赔44万余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卢某与张某的关系应受谴责。在陈某等人与医院的案子中,一审法院判令医院向陈某等人赔偿近90万元。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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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5xxx26

用户15xxx26

2
2024-07-29 18:41

告他重婚,有签字证据

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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