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男子发现5岁女儿血型不对劲,就偷摸去做了亲子鉴定,才知道女儿不是他的亲骨肉,怪不得他身体健康,女儿却是残疾,男子气坏了,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赔偿自己15万,没想到,女儿的生父竟然是残疾人,根本养不起孩子,也拿不出赔偿款。这时,男子做出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决定。网友:出轨必须入刑,才能挽救日益被摧毁的礼仪廉耻。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
吴双越在产房外走来走去,像热锅上的蚂蚁。他知道,女人生娃,就好像在鬼门关走一遭。
他就盼着妻子简萍快点生,虽然他奔着女儿使劲,但此时此刻,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他都希望老婆孩子平安。
本来,他们夫妻有一个儿子,但朋友聚会,他问了一圈,一听别人家都儿女双全,他难掩羡慕。
回来他就跟妻子提出要二胎,也凑一个“好”字。
妻子瞪了他一眼,说他们夫妻两地分居,生完了她一个人带,她过得是丧偶式婚姻,孩子们有妈没爸,让他打消这个念头,别异想天开了。
碰了钉子的吴双越,听出妻子的怨言,他决定在外打工几年,挣点钱就回家不出去了,老婆孩子热炕头好好过日子,到那时候,夫妻俩还年轻,再要个女儿也不迟。
可没想到,没多久,妻子竟然打来电话,说她怀孕了,问这个孩子要不要?
吴双越欣喜若狂,说当然要了,这是老天爷赐给他们夫妻的礼物,他当即决定,辞工不干了,好好伺候妻子,让她安心养胎,给自己生个小棉袄。
十月怀胎苦,一朝分娩痛,妻子终于到了临盆的日子,她在产房里疼的大呼小叫,吴双越在门外急得抓心挠肝。
可万万没想到,结果却是悲喜交加。喜的是,他心想事成,妻子终于给他生了个女儿,悲的是,女儿竟然是个残疾。
吴双越实在想不通,他们夫妻双方都没有家族遗传,女儿怎么会是先天性残疾。
吴双越带着女儿求医问药后,医生说没有治愈的可能,他只能认命了,觉得亏欠女儿的吴双越,给女儿取“平安”,对她疼爱有加。
可5年后,吴双越带着女儿去医院做体检,无意间得知了自己与女儿的血型不符。
起初,他以为只是医院的疏忽,但心中的疑虑却如野草般疯长。再联想到女儿天生残疾,他更是觉得不对劲。
经过一番挣扎,他最终还是决定偷偷去做亲子鉴定。
等待结果的那几天,对吴双越来说,就像过了一个世纪。
当他颤抖着手打开那份报告时,上面的结果如同晴天霹雳,平安真的和他没有血缘关系。
夜深人静时,吴双越坐在床边,看着熟睡中的女儿,心中五味杂陈。他爱这个孩子,胜过一切,可到头来竟然是个天大的笑话。
让吴双越万万没想到的是,简萍的背叛对象,竟然是个瘫痪在床的残疾人,在她心里,自己都比不上这样一个人吗?
吴双越一怒之下,把简萍赶出家门,然后和她离了婚,同时,他要求简萍赔偿他经济损失10万块,精神损害5万块。
有人调侃,这案例让我想起了《天龙八部》里段誉他娘,为了报复段正淳出轨段延庆的桥段。
法律的应该用法律解决,道德应该用道德解决,既要用法律又要用道德,这种二元判决,会给社会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造成巨大的漏洞,最后就给人治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简萍不守妇道,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具体到本案,简萍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和睦,因此,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接受的。
2、吴双越的赔偿要求有法可依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简萍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染,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这一行为构成了重大过错,因此吴双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可以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两部分。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吴双越在得知平安的生父是残疾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简萍和女儿也租房度日,生活穷困潦倒,他选择了放弃赔偿要求,这体现了他的宽容和人性的一面。但从法律层面来说,他原本是有权提出这一要求的。
由于简萍的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因此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简萍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接受的,她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和睦。
吴双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吴双越的宽容和人性选择也值得我们尊重和理解。
为男人的善良点赞,虽受伤气愤,仍抹不去心底善良的那一块柔软。
法不容情,该判赔偿的一定要判,至于之后如何执行是另外一个事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