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村村民阻止拆迁,岂料,村支书勾结包工头纠集10余名闲散人员,持棍棒来到现场,见人就打!村民们拿石头反击将歹徒打跑,还将对方2辆车砸得稀巴烂!事后6村民一审被判刑1年6个月,可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来源:曲靖中院)
“老罗,让我们的车先过去,你们在这堵住施工路口,是违法的嘛!”村支书刘青山对堵在路口的罗海敏等6人说道。
罗海敏看了看其他5个村民,对刘青山说道:“刘书记,不是我们要堵路,咱们这补偿还没谈好,你们连审批文件也没有,就急匆匆来拆房子,那怎么行?”
原来,罗海敏所在的村子正在搞拆迁,说是异地安置,还会有一笔补偿款。
可补偿方案还没谈好,施工队就想进村开工,村民们不愿意,罗海敏便带了5名村民在路口设上路障,用来阻止施工车辆进入。
刘青山解释道:“咱们村拆迁是板上钉钉的事,补偿国家有政策,该给咱们的一分也不会少,你们这样堵住路只会耽误工程进度,把这个砖挪走,让我们先过去!”
罗海敏也不敢擅自作主,与另外5名村民商量一番,大部分村民认为放行问题不大,只要不拆房就行。
商量完,罗海敏对刘青山说道:“刘书记,我们就放你进去,但你们不能动房子!”刘青山则不可置否。
说完,6名村民将路口摆着的空心砖墙拆掉,刘青山的车顺利开进了村子。可过了一会,又有2辆轿车和1辆越野车鱼贯而入,进到了村子里。
罗海敏觉得奇怪,看出来是施工队的车,便想前去质问。岂料,罗海敏刚一靠近越野车,3辆车突然陆续下来10多个手拿着木棒的男子!
“你们想干什么?”罗海敏喊道。
可对方并不回话,竟抡起木棒就向靠近的罗海敏挥舞过去,罗海敏挨了几棍,吃痛后连忙逃跑!
罗海敏边跑边对村子里大喊:“施工队打人啦,大伙快出来啊!”
10多个人也不废话,抡起棍子见人就打!罗海敏几人也不示弱,抄起地上的石块就砸向对方。
还没等打手占到便宜,村民们纷纷赶来,见本村人被欺负,纷纷捡起石头猛砸对方。
打手们只有木棍,面对越来越多的村民,很快招架不住,好几人挨了石头,疼得嗷嗷直叫,刚才的嚣张气焰荡然无存!
打手们见讨不到便宜,立马就撤退,可村民们穷追不舍,打手们吓得屁股尿流,纷纷钻进车里逃跑!
由于撤退的太急,现场留下了一台轿车,而村支书刘青山逃跑时也来不及开车,他的越野车也留在了现场。
人跑了,现场留下的2辆车就成了村民们发泄的对象,大伙一拥而上,抡起石块和砖头将2辆车砸得个稀巴烂!
要不是民警及时赶到,2辆车可能就报废了!事后,警方对此事调查了4个月,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将罗海敏等6名堵路的村民刑拘。
1、 一审认定罗海敏等6位村民构成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们已经将施暴人员赶走后,对现场遗留的车辆进行大肆破坏。
罗海敏等6人出于报复心理毁坏他人车辆,经司法鉴定,两车损失分别为16638元和26705元,总计超过4万,应当依法对6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罗海敏等6人故意破坏他人财物,考虑到他们积极赔偿,并获得刘青山的书面谅解,决定对6人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罗海敏等6人有期徒刑各1年6个月,缓刑2年。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认定6人属于共同犯罪,因此不分主次,量刑都一样。
2、 罗海敏等6人不服,认为自己是在维护合法权益,不构成犯罪。
罗海敏等6人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了上诉。他们认为,刘青山与包工头纠集打手来村子里强拆,还无故殴打村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村民们进行反击并无不当。
6人还认为,村支书与包工头违法犯罪在先,他们奋起反抗,对遗留下来的车辆进行打砸,完全是激愤下做出的应激反应,并非故意破坏。
6人还强调,当时打砸车辆的村民众多,一审法院只对6人进行判罚,很明显判决不当,应当依法撤销。
3、 二审判决罗海敏6人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支书与包工头在无任何批文及许可文件的情况下,纠集打手强拆和殴打村民,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有过错在先。
虽然罗海敏等6人在激愤之下打砸车辆,毁坏了他人财物,但其动机和目的是防止人身伤害,以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还指出,从监控视频来看,打砸车辆的人员并非只有罗海敏6人,实际上打砸主力是村里的老人和妇女,单对6人进行判罚不合理。
况且,6人积极赔偿,获得了受害方谅解,情节也较为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罗海敏等6人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都不用坐牢,但两者的影响却千差地别。
前者如果坐实,那么罗海敏等6人就成了犯罪分子,会留有前科,对子女考公和就业都有很大影响,而后者就不存在。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