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在酒吧认识一男子,当晚同意男子送自己回家,没想到,男子发现女子独居,竟然想强行和她发生关系,女子呼救,危急关头,楼下的男邻居破门而入,对着男子踹了一脚,直接把他肠子踹破了,男邻居不但被拘留14天,还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即将面临4年刑期和60万赔偿,妻子只用了一招转败为胜。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金蓉听到李凯说要送她回家,她当时很犹豫。
毕竟,他们刚在酒吧认识2个多小时,彼此并不熟悉。
但是,天已经很晚了,自己独自回家确实不安全,而李凯一副正人君子的样子,再加上盛情难却,她就同意了。
万万没想到,当李凯把金蓉送到家,看到她一个人独居,立马见色起意,提出要和她发生关系。
此时的金蓉才意识到,自己还是太轻信于人,引狼入室了。
她声色俱厉的拒绝,让李凯马上离开,否则她就报警。
李凯酒精上头,彻底被激怒了,竟然霸王硬上弓,直接把金蓉拖进卧室,扑了上去。
金蓉大声呼救,拼命挣扎,坚决不让李凯得逞。
而金蓉的呼救声,被楼上的彭浩听到,他怀孕的妻子已经睡着了,也被吓醒了。
彭浩是退伍军人,一身正气,他不可能当做听不见。
于是,他安抚妻子在床上躺着别动,他要下楼查看一下情况,大半夜的一个女人呼救,一定是身处险境。
彭浩三步并作两步冲下楼,锁定了呼救声的位置是401,他在门口就听到一女子声嘶力竭的呼救,还有一男子气急败坏的叫嚣声。
来不及多想,彭浩破门而入,只见李凯双目喷火,掐着金蓉的脖子,金蓉已经脸色红紫,踢蹬着双腿,眼瞅着就要窒息了。
彭浩伸出有力的大手,直接把李凯拽了下来,李凯顿时火冒三丈,扑向彭浩就要揍他。
可彭浩在部队摸爬滚打多年,怎么可能让李凯近身,他直接给了李凯一个抱摔,把他摔了个仰八叉。
但同时,李凯死命抓住彭浩手指想给他掰断,疼痛钻心,彭浩飞起一脚踹李凯肚子上。
李凯疼的无法动弹,彭浩直接报了警。
看着行凶者被带走,彭浩松了口气,可他哪里知道,自己竟然惹祸上身。
彭浩这一脚,把李凯踹的不轻,导致他大肠破裂,二级伤残。
李凯一怒之下报了警,他辩解说,他和金蓉是男女朋友,当晚酒后话不投机发生争执。
他掐金蓉不过是情侣之间的小打小闹,而彭浩破门而入多管闲事,把自己踹伤,导致自己3年都无法工作,跟他索赔60万。
3天后,彭浩竟然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带走,把他移交检察院,到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驳回。
被拘留14天的彭浩被取保候审,因为李凯不愿意和解,警方又以过失故意伤害罪,再次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彭浩的妻子阿秀心急如焚,自己丈夫明明是见义勇为,到头来竟然落了个这样的下场,他如果被认定故意伤害罪,不但被判刑,还要赔偿,将来对即将出生的孩子的未来都有影响。
不行,她必须为丈夫翻案,于是,她找到金蓉,让她给作证。
金蓉很有良心,如果不是彭浩,她那晚凶多吉少,不被掐死也得被强暴,所以,她给彭浩作了证。
善恶有报!这是公理。好人好报,人人乐见!坏人也必须受到严惩!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彭浩属于正当防卫吗?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彭浩听到呼救声后,为了保护金蓉的人身安全,破门而入制止李凯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初衷的。
尽管在防卫过程中,彭浩的一脚踹伤了李凯,但如果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内,那么彭浩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彭浩踹李凯一脚,不是出于伤害李凯的故意。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彭浩在制止李凯的不法侵害时,并非出于伤害李凯的故意,而是为了保护金蓉的人身安全。
因此,彭浩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彭浩的行为构成过失伤害罪,那么也应当是基于他在制止侵害时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但这种情况下的过失与故意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未遂的犯罪行为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企图强奸妇女,如果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凯构成强奸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彭浩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本是见义勇为,警方草率定为故意伤害罪,阿秀要不是请金蓉作证,彭浩不但有牢狱之灾,还要面临巨额赔偿。
公检法三方草率定罪,差点毁了彭浩的一生。今后谁还敢见义勇为?要严查办案人员,该处理的处理,该判刑的判刑。弘扬社会正气,严惩草率渎职。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用户10xxx21
没他妈好人
lonely me
故事很好然并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