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给了女网友10000元路费,约女网友到酒店开房见面,两人发生关系后,被警方查处,警方以男子嫖娼为由,对男子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男子不服,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来源:四川成华区法院)
刘成刚有些郁闷了,自己只不过跟女网友到酒店见面,两人情不自禁发生了关系,就被扣上了嫖娼的帽子,警方对他做出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这样的结果他怎么都接受不了。
几个月前,刘成刚在社交平台上,刷到了一个心仪的女孩,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他主动给对方发送了好友申请。
没想到对方很快就通过了他的申请,两人成了好友。
女孩名叫澄澄,两人试着聊天,发现彼此兴趣相投,话题不断,就像是认识多年的老朋友一样,相谈甚欢。
两人的关系也越来越亲近,刘成刚每天都期待着跟澄澄分享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澄澄也对他嘘寒问暖。
后来,两人干脆在网上以“老公”、“老婆”互相称呼。
终于有一天,刘成刚鼓起勇气,提出了见面的想法。
但是一开始澄澄并不愿意见面,还说在网上聊聊就好,一见面说不定还见光死了。
刘成刚跟澄澄说了好几次见面,澄澄都选择了拒绝。
可澄澄越是拒绝,越是勾起了刘成刚的好奇心。
刘成刚再次约澄澄出来见面,这一次,澄澄却说了句自己没有路费。
刘成刚二话没说,就给澄澄转了10000元。
见刘成刚如此大方,澄澄也如约而至。
两人见面后,对彼此的印象还不错,刘成刚先是带澄澄去吃了饭,之后两人回到房间,发生了关系。
可不料,正当他们沉浸在喜悦中时,突然听见敲门,警方说接到举报,有人在酒店卖淫嫖娼。
刘成刚和澄澄也是第一次见面,两人第一次遇到这种场景,有些慌张。
警方盘问时,两人言语闪烁,支支吾吾的,还说不出对方的真实姓名。
警方把两人带到派出所问话,发现两人第一次见面就发生了关系,还有金钱交易,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对两人处以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刘成刚越想越气,觉得自己和澄澄是相识许久的网友,两人叫不出彼此的真实姓名也是正常的,那10000元是自己对澄澄的赠与,双方之间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他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1、刘成刚认为警方对自己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刘成刚说他和澄澄是网友关系,双方在网上相识已有一段时间,相约见面,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的事情。
虽然自己给了澄澄10000元,但是是自愿赠与款项,而不是交易款项。
警方以此认定自己嫖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警方却认为对刘成刚的行政处罚正确且符合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认为:根据刘成刚和澄澄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两人之前从未见过面,并不认识。
其次,刘成刚在事发前给澄澄转去10000元,两人之间有金钱往来。
行为主体主体之间主观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警方认为:二人以金钱为媒介,到酒店见面并发生亲密关系的行为,应认定为卖淫嫖娼。
因此,警方对刘成刚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并无不妥。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警方认为刘成刚转给澄澄的10000元系交易费用,那么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但是在本案中,警方只能证明刘成刚确实给澄澄转了10000元,但是并不能证明这10000元属于违法交易费用。
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交易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警方认定刘成刚有违法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