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江苏扬州,女子通过短视频学习针灸后,先后拿自己和丈夫做实验。事后女

雪峰说法 2024-08-01 19:16:19

“害人害己!”江苏扬州,女子通过短视频学习针灸后,先后拿自己和丈夫做实验。事后女子自认为已经“学有所成”并在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为同村村民提供针灸服务。村民因针灸而导致死亡后,女子被检察院起诉。那么女子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处罚呢?

(来源:深圳新闻网)

女子王某在刷短视频时,无意中刷到关于针灸知识的内容。事后王某出于好奇心,给自己针灸。

在自己身上实验一段时间后,王某又拿其丈夫来做。在丈夫身上实验一段时间,也没有出现问题后,王某自认为其已经学会了针灸,于是在农村专门为乡里乡亲提供有偿针灸治疗服务。

2023年6月份,身体仅患有有基础疾病的同村村民李某因身体不适,找到自称会针灸治疗的“医生”王某。王某当时开价做5次针灸,要收费500元。

李某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并先后做了4次针灸。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李某第5次来找王某做针灸时,还没下床就突然感到全身极其难受。

王某见状,立即叫李某下床走动一下。可李某在行走过程中却突然两腿发软、脸部发黑并瘫倒在地上。

李某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李某系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死因主要是其自身疾病,但王某的针灸行为诱发了李某的冠心病发作。

据此,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发后,王某先是承认其是自学的针灸,没有任何资质,后为了获得从轻处罚的情节,又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了谅解。

有网友不可思议的评论称,自学的都敢出门摆摊行医,胆子不是一般的大,这是典型的害人害己!

也有网友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死亡罪。即便其已经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谅解,也是会被判刑的!

其实该网友的观点,只说对了一半。为什么呢?

首先,从刑法上讲,只要是构成刑事犯罪,即便被害人家属因获得了经济赔偿同意谅解,司法机关只会酌情从轻处罚,一般不会免除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对王某刑事立案调查且检察院同意批准逮捕,即便王某因已经赔偿并获得谅解,还是会被起诉的,只是其行为该怎么定性处罚而已。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可以或者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可其却自信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条件之一,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即其不可预见该结果发生。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是自学的针灸技术,没有经过任何培训、也没有获得相关资格证。而收取费用为他人针灸是属于行医,这一点王某应当是明知的。

即王某是明知没有资格证为他人针灸(行医)是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的,故其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

最后,《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也就是说,即使王某是在农村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也应当要取得执业证书,更何况其没有任何资质呢?

因此,王某的行为就是属于非法行医,没有异议。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336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情节严重”的

具体而言,虽然法医证实被害人李某的死因主要是其自身疾病,不属于上述“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但法医还证实王某的针灸是诱因,且王某是非法行医,因此,王某是属于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综上,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以及其认罪认罚、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悔罪表现,酌情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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