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19岁男学生与教育机构29岁女老师恋爱同居一年后,因发现老师与机构负责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提出分手。二人发生争执过程中,老师因想挽留并主动与男学生有肢体接触时,先后三次撞击到头部并导致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家属赔偿106万元获得谅解。虽然是老师主动接触男学生的,但法院还是认为构成过失犯罪。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女子谢某25岁时,通过应聘入职到某培训机构工作,并担任该培训机构招生部门的负责人。
当时负责招聘工作的是机构负责人男子张某。谢某自从入职后,就一直与已婚的张某保持情人关系。
谢某入职后,在工作机构附近某小区,和一对同事夫妻合租了一套两房一厅的出租屋。
谢某28岁时,认识来该机构报名参加培训的18岁男孩于某。二人认识不到一个月,确定了恋爱关系。
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在谢某的出租屋同居生活。
虽然谢某已经与于某同居一年多,但其还是瞒着于某,并一直与上司张某保持情人关系。
事发当天晚上,谢某酒后在家里睡觉时,于某因听到谢某的手机声响,并发现谢某与张某的暧昧聊天记录,以及谢某还将自己与于某亲密接触时拍到的照片也发给了张某,且说了一些让人无法接受的话后,当场怒吼了几声,并决定要与谢某分手。
谢某被惊醒后,问怎么回事。于某将手机扔给谢某后,谢某立马就明白了,并请求于某原谅。
但于某接受不了谢某的欺骗与背叛,并与其发生争执。过程中,谢某因于某的甩、推等动作导致其头部撞击墙上后,倒地不起并发生抽搐。
事后于某向合租的夫妻求助,并联系谢某的妹妹。
之后,谢某被120送到医院抢救。
谢某妹妹到了医院后,因觉得伤情可疑报警。
谢某在医院抢救一段时间后,被宣告死亡。
后经鉴定,谢某符合在脑血管畸形icon基础上,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畸形血管破裂,导致右侧硬膜下出血,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
公安机关经深入调查后,作出以下事实认定:
第一,合租的同事夫妻均证实谢某与于某是恋爱关系、同居一年多除事发这次外,从来没有吵过架。
第二,机构负责人张某承认其与谢某的关系。
第三,于某父母垫付谢某抢救时产生的16万元医药费。谢某死亡后,又再赔偿9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
第四,于某是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的。
第五,谢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9mg/100ml。
第六,从于某手机提取到,其在案发后通过手机软件咨询医生头部被撞击昏迷的相关情况。
第七,与机构有合作关系的某大学出具材料证明,于某是其单位某项目背景某学院委托该机构培养的大学生,且于某在校成绩良好,表现优秀,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早日回归校园学习。
检察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事发经过是:
于某提出分手并要离开时,谢某上前劝阻,于某大力推了谢某几下,导致其头部撞到了柜子上。
之后,谢某向于某道歉,但于某不听并拿着手机准备打电话举报谢某与张某的关系,谢某上前拽于某胳膊时,被于某大力甩开导致谢某头部又撞到墙上。
于某又准备离开时,倒在地上的谢某抱住于某的腿,于某用力抽腿的过程中,还用右手推了谢某的左脸几下。谢某被推开后,又想去抱腿时头部再次磕在了墙和门的连接处。几分钟后,谢某趴在了地上。
于某误以为是伤心过度,就将谢某扶起。紧接着,谢某开始抽搐和呕吐。于某将其扶到床上后,呼吸正常,像是昏睡了过去。之后,于某网上咨询医生。
期间,谢某还打呼噜。一个小时后,于某因发现谢某身体明显有异常,向合租人求助并拨打120。
据此,检察院认定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于某辩护人认为:这是意外,且是谢某主动接触导致的、谢某还具有特殊体质,故本案并非刑事案件。
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谢某存在脑血管畸形的特殊体质,但在无其他外力作用或诱发的情况下,并不能使谢某产生死亡的结果。且鉴定报告证实,谢某系在脑部受到钝性外力的作用下引发的畸形血管破裂,导致右侧硬膜下出血,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并导致死亡的。
因此,可以认定于某的行为与谢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于某对现场环境并不陌生,故其在发生争执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其对谢某的大力甩、推等行为,可能会导致谢某的头部等致命部位撞击硬物从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非其不能预见,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因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悔罪表现,且谢某存在过错,故可以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JJ BOOM
这是用了多大的劲儿啊。[裂开]
淡然一笑
这女的,明显脑子不够用
未来不将就
一条人命,难,一辈子赎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