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生因初中时被同学欺负,性格产生变化。18岁时考试失败,认为被同学欺负所致,找到同学连捅了同学3刀,导致同学重伤。男生逃跑时,因被同学的同学阻拦,又将同学的同学胳膊划伤,导致同学的同学轻微伤,被警方抓捕时,又划了一名民警和辅警,导致民警和辅警轻微伤。事后,被以故意杀人罪,袭击罪,数罪并罚1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来源: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生周某初中时曾被同学赵某等人排挤、欺负,形成心理阴影,后续一直不能调整。
18岁时,因为考试失败,自认为是因被害人赵某1等人初中时期对其欺凌导致本人性格发生变化,成为废物,遂产生了谋害赵某的想法。
随后其准备了2把短刃藏在书包里,利用父亲开车送进学校不需要过安检的机会,将短刃带入学校藏在宿舍柜子内,随后多次观察赵某的行动轨迹以及自己的逃跑路线。
于一天早晨,进入赵某所在的班级,趁赵某不注意,手持两刃短刀捅刺赵某背部左侧两次、左前胸一次,随后使用提前准备的锁头将教室门挂住,逃离现场。
逃跑过程中,周某遭到了赵某的同学徐某的阻拦,周某为了顺利逃脱,又用短刃划伤了徐某的左臂。 而后警方接到报警,组织人员围捕周某,周某抗拒执法,不断挥舞手中的短刃,又将其中一名民警、辅警划伤。
事后,周某被成功抓获。经鉴定赵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徐某及受伤民警、辅警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7条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随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袭击罪对周某立案调查,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也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检方考虑到,周某杀人未遂、积极赔偿赵某、徐某等4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赵某、徐某等4名谅解,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周某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13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袭警罪,有期徒刑2年。最终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
面对检方的公诉,对检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是对检方指控的袭击罪有异议,表示自己并没有伤害受害民警、辅警的意图,只是情急之下,用刀乱刺,也不清楚是否刺中受害民警和辅警。
周某的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周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无异议,但是认为第一、周某并非十恶不赦的杀人犯,其系因青春期被赵某排挤、欺负,形成心理阴影,后续不能调整导致其性格存在缺陷,一时想不开酿成惨剧,与极端个人主义或仇视、报复社会等十分恶劣的动机不同,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检方的建议量刑过重。
第二、抗拒抓捕不属于暴力袭警,系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警方作为打击犯罪的专业队伍,在抓捕时并未合理、适当执法,并未采取足够的自我防护措施,根据病历和诊断受伤的两位民警全部为轻微伤,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中一人为辅警身份,并非袭警罪的犯罪对象。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即便是构成,也应当按照1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第三、综上,希望法院给这位还未走出社会就步入监狱的独生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也能够促使其改造后尽快重新步入社会。
法院这样判!
法院认为,周某因琐事故意采用暴力手段,持凶器意欲剥夺他人生命,造成被害人赵某重伤二级,被害人徐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周某主观目的是以暴力袭击的方式摆脱抓捕,客观上实施了使用刀具捅刺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造成了2名人民警察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具有期待其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同时构成袭警罪。
考虑到周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四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检方的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判决周某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13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袭警罪,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花前醉
所以不要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