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男子工亡后其亲属获赔152万余元,但男子妻子不仅要将前述款项抵扣她跟男子的购房债务25.7万元,还只愿意分给男子父母30万元。无法协商一致后,男子父母将男子妻子及其两个女儿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她们向自己分配55.8万余元。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来源:红星新闻)
情况是这样的,70岁的男子王某与59岁的女子李某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个儿子,分别为王大、王二。
可王某、李某怎么也想不到,他们会白发人送黑发人,大儿子竟然会走到他们前头。
原来,王大成年后,王某夫妇就给他操持了婚礼,王大跟女子赖某步入了婚姻殿堂。
婚后的两人非常恩爱,赖某为王大生下两个女儿,而王大也有稳定的工作,一切都是那样的顺风顺水。
万万没想到,一场突如而来的事故打破了这个平顺的局面,王大在工作中因为一场事故竟然去世了。
经过申请,王大所遭受的事故构成工伤,社保部门向赖某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7.5万余元、丧葬补助金3.5万余元。
除了前述工伤保险待遇,王大所在的公司还为其投了商业保险,而受益人还是王某夫妇、赖某及两个女儿。
据此,赖某账户又收到了51万元的理赔款。
收到钱之后,王某夫妇就找到了赖某,要求赖某跟自己分割这152万余元。
毕竟是王大的父母,赖某也不会独吞,但她跟王大之前毕竟有债务,还有两个孩子要养。
在这种情况下,赖某提出给王大父母30万元了事。
但王大父母也不是一点法律不懂,按照规定,应该分50多万元,赖某却只愿意给30万元,他们当然不愿意。
就这样,王大父母将赖某、赖某与王大的两个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向自己分配55.8万余元。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照前述规定,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王大的近亲属共同共有,也就是由王大父母、王大妻子、王大儿女共同共有。
但在实际分配中,前述款项有所侧重。比如丧葬补助金的用途是丧葬支出,这就是说谁承办了王大的丧事,这部分款项应该归谁所有。
而像供养亲属抚恤金是针对的没有劳动能力且依赖王大扶养的人群,这里的话,赖某就无法分这些钱,而王大父母及其子女就有权分这些钱。
具体到本案中,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院根据各亲属跟王大的亲密程度,认为应该均分,王某夫妇应该分得40%。而51万元的保险理赔款也应该均分,王某夫妇同样是40%。
对于赖某主张的25.7万元的购房债务,法院认为不应该扣除,毕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保险理赔款不是遗产,而是王大近亲属的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王大留有遗产,其遗产应该先清偿债务再进行分割。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关于支付主体这块,法院认为王大与赖某的两个女儿无需承担支付责任,毕竟款项由赖某实际掌握,他们的两个女儿没有实际控制,没有义务向王大父母返还。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所以,按照前述情况,在扣除赖某已经向王大父母支付的5.38万元后,法院判令赖某再向王大父母支付54万余元。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