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打五十大板!陕西,男子在某平台上购买的金属探测仪,用了两次后,以探测深度达不到宣传的深度,声音混乱,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料,平台以设备上有划痕,影响二次销售拒不退款,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子洲县人民法院) 徐子文看着桌上的地图,以及角落上放着的陈旧的铲子,突然觉得还是需要金属探测仪才行! 在徐子文看来,他发现了一条非常重要的线索,这条线索直指他心中猜想的那件物品,但线索指向该区域“富含金属”,具体是什么、在何处,却未详加说明。 为此,徐子文决定下血本购买一个原装进口的高端金属探测仪,因为没有靠谱的渠道,徐子文只能登录某平台,从该平台上挑选一个可以帮助他的金属探测仪。 3月10日,徐子文通过某APP平台下单了一台金属探测仪,共计支付22600元。 3月12日,快递将金属探测仪送到徐子文住处,徐子文对金属探测仪进行签收,并在探测仪公司技术员指导下,对金属探测仪进行了组装。 之后,徐子文联系客服,询问对方自己是否可以试机,客服同意徐子文试用案涉探测仪。 徐子文表示,他一共试了两次,发现探测深度达不到宣传的深度,有无目标机器都显示有目标,且声音混乱,远远无法达到宣传的效果! 当天,他就在某APP平台上申请退货退款,没想到,探测仪公司竟借口说设备上有划痕,影响二次销售,拒收案涉设备,不予退款。 目前,金属探测仪已退还到徐子文手上。 1、徐子文认为,客服同意了试用,现在还在7天无理由退货期限内,探测仪公司必须办理退货,是这样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从这一条来看,金属探测仪公司没有为徐子文办理退货,探测仪公司违法,是这样吗? 答案是否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某东开放平台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第5条第3款也规定了,商品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时,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在设备上有划痕,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案涉探测仪公司是有拒收产品的。 2、徐子文以探测仪公司在平台上销售产品时,过分夸大其产品的功能,他多次试机无法满足购买产品的预期效果,已构成“欺诈”,不仅要求退货,还要探测仪公司三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徐子文认为案涉探测仪公司过分夸大他们家金属探测仪产品的功能,他多次向探测仪公司索要上述产品的合格证、原产地证明、通关税务发票等,均遭到拒绝出示,认为案涉产品根本不是探测仪公司宣传的原装法国进口货! 徐子文认为,探测仪公司对其实施了欺诈,应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退一赔三。 探测仪公司意见: 1、案涉产品系海外进口,我司已得到案涉产品品牌的授权,并向徐子文提供了案涉产品的报关单,案涉产品上也有相应的防伪标识以及正版检验条码。 2、探测仪公司卖这款金属探测仪不到一年的时间,已销售七百余台,市场反应良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徐子文没能举证证明案涉产品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意见: 1、关于探测仪公司以徐子文已对案涉产品进行多次使用,造成案涉产品磨损,违反了平台规定的七天无理由规定,影响产品二次销售。 探测仪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案涉产品存在磨损,无法证实案涉产品磨损系徐子文使用造成,还是系产品自身存在! 且徐子文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他是经过探测仪公司同意试用产品并组装,试用行为不可避免会造成案涉产品磨损。 故探测仪公司不予退货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对于徐子文请求退还案涉产品,返还货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关于徐子文主张,探测仪公司夸大产品实际功能的行为,构成欺诈,徐子文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徐子文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探测仪公司销售案涉探测仪时存在欺诈行为,探测仪公司提供的证据又能证明案涉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徐子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徐志文以探测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请求三倍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徐子文将金属探测仪返还探测仪公司,公司向徐子文返还购买的金属探测仪货款22600元。
各打五十大板!陕西,男子在某平台上购买的金属探测仪,用了两次后,以探测深度达不到
雪峰说法
2024-08-06 19: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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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
没找到自己想要的的东西,退货。
更能消几番风雨
我之前在某二手平台也买了一台,用了效果不好,还累人,又卖了,还赚了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