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女子无意间发现去世10余年的丈夫,曾在某银行存了3万余元,有存折为凭。万万没想到,女子拿着存折取款时,银行却说存折只能证明存过钱,不能证明现在还有钱,存折可以丢失、挂失!愤怒之下,女子拉着女儿将银行起诉至法院。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尽管丈夫已经去世14年了,女子朱某还是忍不住的怀念旧日的时光。
怀念之余,朱某就会整理下往日丈夫的物品。
整理的过程中,两张存折突然映入眼帘,这让朱某很惊讶!
打开看时,朱某才明白过来。
原来,丈夫曾在他去世前第8年的时候到某银行办了两张存折,一张存折的金额为21500元,另外一张存折的余额为17000元,后面有些许取款记录,两张存折合计剩余30000元本金未支取。
看到这种情况后,朱某觉得拖不得了,时间太久了,需要即刻到银行把那30000元本金及利息悉数取出来。
所以,趁着自己不忙的时候,朱某来到银行取款。
毕竟是有些年头的存在了,银行工作人员免不得要进行查询。
等待之后,银行工作人员说不能向朱某支付3万元的本息,毕竟时间那么长了,两张存折只能说明朱某的丈夫曾经存过钱,不代表现在里面还有这些钱,毕竟存折可以挂失补办!
朱某听懂了,银行就是不想按存折支付3万元本息。
沟通无果后,朱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女儿王某一起将银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向自己支付3万元本息并承担诉讼费。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1.为何需要王某跟朱某一起到法院起诉
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这涉及到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问题。
即便存折内的3万元存入银行时,朱某跟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朱某也只对3万元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份额,剩余百分之五十为其丈夫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向银行主张这3万元本息支付时,需要朱某丈夫全部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诉讼。
由于朱某丈夫的父母已经去世,那朱某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她跟女儿王某。
在王某不放弃继承朱某丈夫遗产的情况下,王某需要跟朱某一起作为原告参与到这起诉讼中。
2.法院会支持朱某、王某的诉讼请求吗?
这实际上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朱某、王某主张自己的丈夫、父亲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并提供了存折为证。
按照前述规定,朱某、王某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丈夫、父亲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银行的义务是按照存款人的要求支付存款及利息。
所以,当银行基于这个合同义务抗辩存折内的存款现在已经不存在时,银行就得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银行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那他们就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银行向朱某、王某支付3万元存款本息并承担550元的案件受理费。
收到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但他们还是没有提供出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银行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liyun039
银行就是不想给,他们想独吞,起诉还得花钱,
笑看人生
银行太不要脸了,这和土匪有什么区别?再次证明银行是个畜生企业。
朱朝辉
银行先承认了存折是自己银行的,然后否认还有存款?这是有多傻?银行就不该认下来存折,认下来了又怎么会找不到这个帐户的流水单?自作孽不可活
库洛
去年杭州有个新闻,老婆翻出亡夫30年前的存单,金额1200元。银行前翻了30年前的底单,证明她老公30年前已经挂失然后把钱取出来了。
大好河山
太无耻不要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