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一男子持刀威胁同村女子发生关系后,又以同样的方式威胁另一名同村女子发生关系,但遭到了拒绝,男子一怒之下将这名女子杀害。后男子被指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但男子坚持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在申诉多年后,法院作出了改判,但只撤销了故意杀人罪,因为证据不足,但强奸罪没有撤销,故改判10年有期徒刑。男子并不认可此判决,他表示还会继续申诉。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极目新闻)
要想了解此事,得回溯到1986年9月,据受害女子小英(化名)所述,事发当天,小英正在菜园里干活,结果男子杨烨(化名)突然闯了进来,要与小英发生关系。
小英当即拒绝,可谁知杨烨带着一把刀,他拿刀威胁小英,并将其右胸部刺伤。小英被迫无奈,与杨烨发生了关系。
由于这是丑事,小英不敢报警,这让杨烨更加肆无忌惮,于是再次闯入小英家,以同样的手段与小英发生了关系。
之后到了1993年3月25日,警方查到杨烨于晚上8点,闯入同村女子小兰(化名)家中,欲和小兰发生关系,但遭到了小兰的激烈反抗。
杨烨遂拿出刀子,在小兰的胸部和背部连捅数刀,之后又拿出小兰家的锄头,砸向小兰的脑袋。后小兰因颅脑损伤和失血性休克而死。
警方在调查这两起案件过程中,收到了一封匿名信,该信指控男子杨烨(化名)有重大嫌疑。
随后,杨烨被警方带走调查,并供认了犯罪事实。警方认定杨烨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但是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杨业突然翻供了,坚称自己并未杀害小兰,也没有性侵小英。
杨烨的律师则认为,指控杨烨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同时也缺乏科学依据。
同时,杨烨与小英的供词存在诸多矛盾点。例如:小英称发生了2次关系,但杨烨称发生了3次关系;小英称第一次发生关系与第二次相隔五六天,但杨烨称相隔两天。
由此可见,杨烨与小英在口供上并不一致。
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指控杨烨故意杀人罪没有直接证据,可杨烨自己一开始就供述性侵了小兰和小英,另有间接证据可以证明杨烨有杀害小兰的事实。杨烨既然要翻供,但他在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时,又说不清楚。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杨烨犯强奸罪,处10年有期徒刑;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赔偿小兰家属2000元。
杨烨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上述过程中,杨烨的律师指出在故意杀人案中,匿名信的来源、凶器的去向等存在诸多疑点,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杨烨罪行的事实认定正确,但量刑过重,应当对杨烨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虽然死缓等于不用死,但杨烨还是感到了冤枉,他申请了再审,希望法院认定自己无罪。
在再审过程中,再审法院仔细查看了关于杨烨故意杀人的相关证据,认为在故意杀人案中,只有杨烨一开始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能证明故意杀人的事实。
因此,在故意杀人案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再审法院撤销了对杨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至于强奸案,虽然小英已经去世,但小英当初的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仍齐全。
杨烨和小英只是在性侵次数和两次性侵之间的间隔问题上出现了不同,这并不影响性侵事实的成立。
因此,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对杨烨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只判决杨烨构成强奸罪,处10年有期徒刑。
可是杨烨还是不服,他认为自己没有性侵小英,于是决定继续申诉,寻求更公正的判决。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证据有模糊不清的,或者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很难定罪量刑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既然杨烨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清,那就不能定罪量刑,刑法必须要严谨。
至于故意杀人罪被撤销后,杨烨因故意杀人罪被羁押的期限,国家应当予以赔偿。
那到底谁来赔这个钱呢?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杨烨是在再审中被撤销故意杀人罪的,所以赔偿机关应当是二审法院,因为杨烨在一审判决后,就提起了上诉,而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直接生效的判决。
至于赔偿多少钱,则需要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因故意杀人罪被羁押的天数计算。
有网友认为,既然故意杀人罪都能认定错误,那强奸罪应当好好查查,法律规定不能以口供论,既然小英没报警,那说不定是她自愿的呢?
还有网友认为,实在无法理解杨烨为何一开始要承认强奸小英和小兰?难道被刑讯逼供了?否则说不通啊!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