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男子在女子店里赊了23124元的种子、化肥,说等到卖粮给,2个月后,男子突发急病去世,女子找到男子的儿子,让他还钱钱,却被拒绝,女子又找男子前妻,也没要回钱,女子只好将男子的儿子、前妻告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天津二中院)
沈燕经营了一家农资店,卖种子、化肥等,附近的村子里的人经常在她这买农资。
一天,陈广发来到沈燕的店里,问她能不能赊点种子、化肥,等到卖粮后,在把钱给她。
沈燕也没多想,当时就答应了,因为先赊账后还钱也是常有的事,毕竟都是附近村子的人,一般来说都不会差事。
就这样,陈广发14年之间在沈燕家赊账买种子、化肥,到卖了粮食再把钱给沈燕。
不过,陈广发还是欠了沈燕不少钱。
2023年5月,沈燕和陈广发算了一下这些年没有结算的钱,一共是23124元。
陈广发看到这么多钱,脸上有些尴尬,问沈燕,能不能等卖了粮给?
沈燕也知道陈广发家庭困难,她只是轻微的提醒他,尽量早点,毕竟自己做生意也不容易。
陈广发说他一定尽早还,然后,他还特意写了一张欠条给沈燕。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过了两个月陈广发突发急病去世了。
沈燕得知后,顿时感觉事情不好,这钱要不抓紧要回来,恐怕就打水漂了。
她赶紧找出陈广发写的欠条,拿着去找陈广发的儿子陈立,想把钱要回来。
不料,陈立看了看沈燕拿出来的欠条,把头摇的跟拨浪鼓似的,非说这欠条不是父亲签的字,跟他没关系,这钱他还不了。
沈燕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你爸欠的钱,你凭什么不还啊,2万多块啊,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陈立却直接将沈燕拒之门外。
沈燕吃了闭门羹,非常气愤,哪有这样赖账的,当初自己也是看陈广发家里困难,才赊账给他的。
陈立说什么都不肯还钱,沈燕也没有办法,她只好去找陈广发的前妻。
当她和胡芳说明了来意后,不曾想又是当头一棒。
胡芳叹了口气告诉沈燕,她和陈广发早在2008年6月离婚了,陈广发离婚后欠的债跟她没关系。
沈燕找完陈立,找胡芳,钱没要回来,还憋了一肚子的气。
万般无奈之下,沈燕只好将陈立和胡芳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陈广发欠下的种子、化肥钱一共23124元。
1、陈立提出4点,认为父亲的欠款和自己无关。
陈立认为:
第一,欠条上有改动,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没有赊种子、化肥的明细。
第三,父亲生前买的种子、化肥,有的是在沈燕家买的,有的是在别人家买的。
第四,父亲和母亲早已离婚,欠款和母亲无关。
所以,父亲陈广发留下的欠条没有法律效力。
2、陈立作为陈广发的儿子,应当偿还其父亲生前债务。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陈立作为陈广发的儿子,在他继承了父亲遗产后,那么,他也需要承担陈广发生前没有还完的债务。
而胡芳作为陈广发的前妻,她在2006年就和陈广发离婚,而陈广发是在2009年3月开始向沈燕赊的种子、化肥。
因此,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芳也不需要承担还钱的责任。
3、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陈广发赊购种子、化肥后,给沈燕写的23124元欠条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陈广发去世后,陈立继承了房产、管理着父亲名下的田地,数额远高于欠款。
因此,陈立应该在继承和管理财产的范围内,偿还父亲欠下的债务。
另外,胡芳和陈广发早已离婚,这笔债务不需要由胡芳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陈立偿还沈燕种子、化肥钱23124元,驳回沈燕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陈立认可判决内容,并将23124元全部还给了沈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