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无语!浙江杭州,女子在餐馆点了一份18元的鱼香茄子,结果端上桌后,女子却发现菜里没有鱼肉,而是自己忌口的猪肉。女子顿时怒了,大骂服务员,指责这家店是黑店,欺诈消费者。服务员一再解释,女子就是不听,还一把将餐盘掀翻在地。服务员忍无可忍,立马报警。民警的处理让人大跌眼镜。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下班时间已经到了,吕华还在电脑前埋头敲代码,手头的项目要的很急,所以她已经连续加了好几天班,吃饭都像打仗一样。
本来想点个外卖,谁知下雨天外面的配送费竟然翻倍了,接单的外卖小哥也少的可怜。
所以半个多小时后,她估摸着已经错过了午餐高峰期,才急匆匆到楼下的快餐店吃饭。
平时她时间充足,都是早上做好便当带到公司,而且自己又有忌口,不吃猪肉,所以很少在外面吃。
为了省时,她准备吃个盖饭,看了看菜单,很多都是带猪肉的菜,最后她选了一份18元的鱼香茄子盖饭。
她认为,鱼香茄子肯定是鱼肉和茄子炒的,不可能带猪肉。
但是,等饭上桌后,吕华彻底傻眼,这哪里是鱼香茄子,明明就是猪肉末炒茄子。
吕华顿时来了气,她喊来给她点餐的服务员质问:我明明要的鱼香茄子,你怎么给我上的肉末茄子啊?
服务员周大姐愣了一下,走到桌前查看,没错啊,顾客碗里的就是鱼香茄子。于是她解释:美女,没上错,这就是鱼香茄子。
面对这一解释,吕华明显不认同,她气急败坏的表示:鱼香茄子肯定是鱼肉炒的,怎么可能是猪肉,你们店是黑店吧,明摆着欺诈消费者,必须给我重做一份,我赶时间。
一听这话,周大姐也来了气,她没见过如此不讲道理的顾客,自己不认识菜还胡搅蛮缠。
但她毕竟是搞服务的,强忍着心里的火气再次解释:鱼香茄子不是鱼肉炒茄子,而是猪肉末炒茄子,因为和红烧鱼的做法相似,所以叫鱼香茄子。
吕华才不管那么多,她一要咬定,这家店就是货不对板,欺骗消费者,当场开骂,还对周大姐动起了手。
这简直就是个泼妇,周大姐忍无可忍,伸出胳膊保护自己,两人一番拉扯后,吕华直接把盘子掀翻,扣在了地上。
店里的其他服务员见有人闹事,过来劝架并报了警。
民警很快赶到现场,了解了事情的始末后,也是无语的连连摇头。
对于一个有生活常识的人来说,应该都知道这道菜,店家肯定不是欺诈消费者。
要是按吕华的说法,那龙须面里得有龙须,老婆饼里得有老婆,这也太扯了。
民警积极作出调解,但吕华情绪激动,不仅指责店家欺诈,还指控周大姐动手打人,真是恶人先告状,气得周大姐牙痒痒。
这件事事实清楚,明摆着是顾客无理取闹,但民警接下来的处理却让人大跌眼镜。
对于此事,民警会如何处理呢?
1、鱼香茄子本来就没有鱼,这已经是大家的共识,吕华自己认识不清楚,非要求里面有鱼肉。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吕华要求鱼香茄子里面有鱼肉,这并不符合生活习惯,这样的菜,换作谁都不会支持吕华。
饭店的行为符合常理,并不属于违约,吕华要求饭店赔偿,完全是无稽之谈。
2、吕华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寻衅滋事。
《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不管她是否知道鱼香茄子没有鱼肉,她的行为已经属于无事生非,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构成寻衅滋事。
吕华的行为虽然不严重,但也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3、从民事侵权角度而言,吕华应当承担周大姐和饭店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碍及赔礼道歉等多种方式。
吕华的暴脾气已经侵害了周大姐和饭店的合法权益,应当给她们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然而,民警表示,顾客就是上帝,不管怎么样,周大姐不应该和顾客起冲突,更不应该动手拉扯。
所以,为了息事宁人,民警要求周大姐给吕华道歉,并赔偿200元。
周大姐心里一万个不服气,但警察都发话了,她不敢拒绝,只好照做。
吕华最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冲动,赔偿了老板20元,此事才就此了结。
真是一整个大无语。
吕华的无理取闹无语,交警的调解结果更是让人觉得可笑至极。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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