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与朋友在KTV消费时,找了一名陪酒女,结束后,又带对方外出继续喝酒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4-11-18 11:56:50

四川成都,男子与朋友在KTV消费时,找了一名陪酒女,结束后,又带对方外出继续喝酒,后见对方醉酒,将对方带至一宾馆,不顾对方正在生理期与对方发生了关系,结果,悲剧了,事后对方报警,男子因而被指控涉嫌犯罪。男子悔不当初,其辩护人也表示男子家境困难、案发时妻子刚生产5天等,请求轻判。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李某今年35岁,2年前的一天晚上,在与朋友在一家KTV里喝酒时,与陪酒女周某结识。

饭后,李某与朋友觉得不尽兴,又拉着周某外出继续喝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1点多,直到看到周某醉酒才结束。

结束后,李某和其中一名朋友将周某带至一酒店。到了酒店后,李某让朋友先离去,自己则扶着醉酒的周某去开房。

开房过程中,周某因为醉酒数次因为站立不稳差点摔倒,李某而后直接将周某抱入怀里,抱入房间。

次日早晨,周某匆匆忙忙跑到酒店前台,借用手机报警,声称被李某强奸。

而后李某也来到前台,得知周某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

警方接到报警迅速赶往现场,而后分别向周某、李某了解了情况,周某主动供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承认自己与正在生理期的周某发生了关系。

不仅如此,警方还调取了监控证明上述事实,并通过鉴定还发现周某隐私部位处有李某的DNA物质残留。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由于周某并无与李某发生关系的意愿,李某趁周某醉酒之际,违背了周某的意愿,与周某发生关系,已然构成犯罪。

警方随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检方同样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过考虑到:

第一、《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李某还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建议对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庭上,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提出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李某的辩护人同样对李某所犯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表示:李某除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从宽的情节外,李某的父亲在老家务农,基本没有收入,案发时李某的妻子刚生产5天,母亲在成都协助照顾小孩,家中无收入来源,且李某也受前三年疫情影响,导致家庭举步维艰,需要靠李某早日出狱维持家庭生计。

恳请法院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院这样判!

法院认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醉酒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李某所犯罪名并无不当。

李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李某的辩护人所提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

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最后,李某最终为自己的一时糊涂付出了惨痛代价!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无论何时都不能违背妇女意愿!

防人之心不可无!周某作为陪酒女,身份职业特殊,今后更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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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