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前情:理记微博(图1)说:青岛即墨调查组上月与本人见面,

大风奏响风云 2025-01-04 20:33:00

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前情:

理记微博(图1)说:青岛即墨调查组上月与本人见面,已亲口表示江秋莲和王兆杰假结婚伪造国家证件已查实。

江秋莲女士微博(图2)质问了理记,是哪个工作组哪个人告诉你我伪造国家证件的?

显然,江女士对此完全否认。

●●那么,江女士是否伪造国家证件,以及调查组是否跟理记说过江女士伪造国家证件已查实,目前还是存疑的。

假如(假设前提)真是伪造国家证件,将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其实这个问题在我12月15日的微博中已经全面分析了,只需要复制粘贴一下。

(一)假如伪造了结婚证、出生证等国家证件。

法律后果:

构成伪造、买卖证件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

对伪造、买卖证件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设置了罚则,且《刑法》没有规定入罪门槛。

司法实践中,单次伪造、买卖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52条,给予拘留并罚款的治安处罚。

多次伪造、买卖证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纳入伪造、买卖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如伪造证件同时冒用了他人身份。

法律后果:

(1)涉嫌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拘留10天或罚款200~2000元的处罚。

(2)婚姻登记无效,由此引起的户籍变更、继子女关系均不成立。

(3)对明知或应知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而办理或配合出具相关结婚登记证明材料的公务人员,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三)

然,如果理记所述成立,结婚证是伪造的,其实是否定了江秋莲女士与黄福显老人存在真实的婚姻关系。

那么,之前质疑派某些人指控的“遗弃罪”“侵占遗产”都不成立了。杀害黄福显更不可能了。

●●其实,理记所述,基本是“以指控一个轻违法行为,代替了指控重犯罪行为”。

(四)追诉时效分行政处罚、刑事追诉和纪律追究三类。

登记结婚时间为2007年,至今已经17年。

(1)行政处罚的追诉实现是两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是六个月),显然各种可能的违法行为早已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故而无法处罚。

(2)刑诉是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显然,均超过追诉时效。

(3)纪律追究无时效。

假如事发过程中,有关公职、办理公务人员涉嫌违规违纪,那么是没有追诉时效的,目前依旧应该给予纪律追究。

所以,即便理记所述为真,估计也就是王兆杰受纪律处分,江秋莲女士几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允悲]。

不知道理记想过这个问题没有?[思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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