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前情:
理记微博(图1)说:青岛即墨调查组上月与本人见面,已亲口表示江秋莲和王兆杰假结婚伪造国家证件已查实。
江秋莲女士微博(图2)质问了理记,是哪个工作组哪个人告诉你我伪造国家证件的?
显然,江女士对此完全否认。
●●那么,江女士是否伪造国家证件,以及调查组是否跟理记说过江女士伪造国家证件已查实,目前还是存疑的。
假如(假设前提)真是伪造国家证件,将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其实这个问题在我12月15日的微博中已经全面分析了,只需要复制粘贴一下。
(一)假如伪造了结婚证、出生证等国家证件。
法律后果:
构成伪造、买卖证件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
对伪造、买卖证件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设置了罚则,且《刑法》没有规定入罪门槛。
司法实践中,单次伪造、买卖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52条,给予拘留并罚款的治安处罚。
多次伪造、买卖证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纳入伪造、买卖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如伪造证件同时冒用了他人身份。
法律后果:
(1)涉嫌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拘留10天或罚款200~2000元的处罚。
(2)婚姻登记无效,由此引起的户籍变更、继子女关系均不成立。
(3)对明知或应知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而办理或配合出具相关结婚登记证明材料的公务人员,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三)
然,如果理记所述成立,结婚证是伪造的,其实是否定了江秋莲女士与黄福显老人存在真实的婚姻关系。
那么,之前质疑派某些人指控的“遗弃罪”“侵占遗产”都不成立了。杀害黄福显更不可能了。
●●其实,理记所述,基本是“以指控一个轻违法行为,代替了指控重犯罪行为”。
(四)追诉时效分行政处罚、刑事追诉和纪律追究三类。
登记结婚时间为2007年,至今已经17年。
(1)行政处罚的追诉实现是两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是六个月),显然各种可能的违法行为早已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故而无法处罚。
(2)刑诉是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显然,均超过追诉时效。
(3)纪律追究无时效。
假如事发过程中,有关公职、办理公务人员涉嫌违规违纪,那么是没有追诉时效的,目前依旧应该给予纪律追究。
所以,即便理记所述为真,估计也就是王兆杰受纪律处分,江秋莲女士几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允悲]。
不知道理记想过这个问题没有?[思考][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