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6旬老人来到一女子的出租屋内接受按摩服务,谁知在按摩过程中,老人突然出现

老六看社会事 2025-02-26 18:55:48

湖北,一6旬老人来到一女子的出租屋内接受按摩服务,谁知在按摩过程中,老人突然出现了气喘、恶心、呕吐等症状,把女子吓坏了。女子扶着老人躺了一会儿,但不见好转,便立即叫了救护车。可老人被送到医院后不久,就传出了抢救无效离世的消息。虽然警方认定了此案非刑事案件,但老人的家属还是认为女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女子告上法院索赔37万余元。

(案例来源: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62岁的老人邹某在一次去足浴店按摩时,认识了一名女技师肖某,他觉得肖某的按摩手法不错,但每次来足浴店消费又有点贵,退休金不够花。

因此,邹某与肖某协商掐掉中间商,二人直接对接服务。之后,邹某便经常出入肖某的出租屋,体验更价廉服务美的按摩服务。

事发当天下午3点多,邹某如约来到肖某的出租屋,可是这次邹某却提出了大腿根部有些不适,希望肖某能帮忙按摩下。

肖某虽然有点不愿意,但毕竟邹某是老客户,所以为了生计,还是勉强答应了。

然而在按摩开始后没多久,邹某不知是何原因,突然开始呼吸急促了起来,随后脸色也变得惨白,伴随着恶心、呕吐等症状。

肖某以为邹某是中午吃了什么吃坏了肚子,所以帮其按摩腹部,然后自己坐在一旁玩起了手机。

1个多小时后,肖某见邹某得情况并未好转,于是叫了救护车。可万万没想到,邹某被送到医院后不久,因抢救无效死亡了。后经诊断,邹某的死因是高血压、脑动脉瘤破裂导致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所致。

肖某得知邹某的死亡消息后,吓得立即报了警,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后经警方调查,邹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所致,故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这下肖某松了口气,可是邹某的家人却没打算放过肖某,在得知邹某是在肖某的出租屋内出事后,他们认为肖某为邹某提供了不正经服务,才导致邹某出事的,所以要求肖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7万元。

可是在开庭时,肖某并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什么的,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缺席处理了。

不过,肖某未到庭,那邹某的家人的举证责任就要加重了,他们提交的证据要足以证明肖某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邹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肖某是否存在过错呢?

邹某的家属从警方处了解到,邹某在接受肖某的服务后,开始出现了不适症状,而肖某并未当回事,只是以为小毛病,所以对邹某做了简单的辅助措施后,便在一旁玩起了手机,直到1个多小时后,邹某的情况加重,才叫了救护车。

邹某的家属认为,肖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她既然为邹某提供了按摩服务,那就要对邹某的人身安全负责。

在邹某出现身体不适时,肖某应当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而不是干等1个多小时才叫救护车。

因此,邹某家属认为肖某应当为自己的不及时救助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会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先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其次证明有损害结果,再证明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的情况,邹某的死因是高血压、脑动脉瘤破裂导致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等所致。

由此可见,邹某的真正死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

虽然肖某在为邹某提供按摩服务时,也发现了邹某身体不适的情况,但她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明确表示并不知道邹某患有疾病,而邹某的家属亦无证据证明肖某知道邹某患有疾病。

因此,邹某的家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不过,肖某即便不知道邹某患有疾病,在发现邹某身体出现不适时,也应当考虑到邹某的年龄以及身体的异样,及时让医护人员上门诊断。

因此,肖某未能及时救助邹某,还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法院酌情认定,邹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作所致,承担主要责任,而肖某未及时救助,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肖某被判承担150%的责任,需要赔偿邹某的家人13.9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0

猜你喜欢

老六看社会事

老六看社会事

聊聊社会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