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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诋毁、侮辱,更要破解大龄女性“未婚之痛”

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近日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十一条引发了

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近日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十一条引发了舆论关注,即“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

显然上述规定是为大龄未婚女性量身打造的“法律铠甲”。尽管从法律层面看,诋毁、侮辱任何人都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侵害了名誉权,但上述办法仍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这种重复性、强调性的规定是否多余?究竟有何深意?这些问题值得解读。

从现实来看,我国确实存在规模不小的大龄未婚女性,也被称为“大龄剩女”或者“剩女”,意思是,已过适婚年龄,但是仍然未结婚的女性。这一群体是否存在被诋毁、侮辱的现象?有人说“剩女”一词就带有歧视性、侮辱性、嘲笑性,如作家王蒙就曾持批判性观点。

公开报道显示,2019年,杭州一位姑娘因为30岁还没结婚,父亲被同事骂,自己找去理论又被气到住院。这是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的极端例子。而坊间非议大龄未婚女性的现象确实不少,其中有的上升到诋毁、侮辱程度,这对大龄未婚女性心理和名誉都是伤害。

由此来看,山西以立法方式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有其特殊的时代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引导社会大众尊重大龄未婚女性人群,避免对这个群体造成伤害。要知道,大龄未婚女性因为没有结婚,已经承受了传统的、世俗的压力,再被诋毁、侮辱,受伤害更大。

另一方面,为大龄未婚女性维权提供“法律拐杖”。虽说《民法典》针对公民名誉权作出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为女性群体提供了保护,但前者均是原则性规定,而上述办法为大龄未婚女性提供的是精准的保障,那么被侵害的大龄未婚女性可以此来维权。

此举表明,山西省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面,更加细化、更加精准,针对大龄未婚女性这一特殊人群提供专门的立法保护,以免大龄未婚女性的心理、名誉受到侵害。希望这一群体能感受到立法带来的温暖,面对诋毁、侮辱这类侵权行为,敢于对侵权者“亮剑”。

同时,还要从根源上解决大龄未婚女性的“未婚之痛”。这一群体之所以遭受“社会性侮辱”,被很多人称为“剩女”,也可能被某些人针对性诋毁、侮辱,根本原因是“大龄未婚”。因此,有必要破解这个群体的“结婚难”,争取帮助愿意结婚的女性走进婚姻殿堂。

大龄未婚女性之所以未婚,各有各的原因,有的因为高学历、高收入、高要求,身边的男性条件无法满足;有的则坚持独身主义,属于“不婚族”;还有的因为性格原因等。但多数大龄未婚女性未婚有一些共性原因,如个人社交圈子小、受到学习和工作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公共服务既要向适婚女性提供交友婚介服务,防止其变成大龄未婚女性;也要针对大龄未婚女性多提供专场相亲服务。目前,一些地方在做这项工作,但力度还有待提升。虽然网上相亲也极大拓宽了相亲渠道,但鱼龙混杂、坑蒙拐骗等现象频发,让人望而却步。

这需要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作出专门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大龄未婚女性面临的困境。也需要各个相亲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同时,离不开用人单位助力。当有关各方合力破解大龄未婚女性的“未婚之痛”,社会上也就没有歧视、诋毁、侮辱这个女性群体的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