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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将三个空机油桶放置在门口。执法队表示,这属于危废,要罚10万,不过可以

温州,男子将三个空机油桶放置在门口。执法队表示,这属于危废,要罚10万,不过可以为男子减半,只罚5万,但要求男子当场签字确认。男子求情道,你给我十分钟,我马上搬进去,要是我不搬,你再罚,我绝无怨言。但对方回应,规章制度就是这样,已经给你减半了。 彭先生开了一家汽修店,最近想把地面平整一下,正在做地坪漆,于是就将里面杂乱的东西挪到了店门口。 其中就包括了三个空机油桶,本来是想等地坪漆干了就搬进去,可就在这期间有工作人员来查看,发现这三个桶属于危废,要对他进行罚款。 他们在这几个桶那里查看了一番,直接就拿出单子在上面写东西,随后就找到彭先生说,你的废机油桶放在门外,不知道危险吗?要罚款10万。 彭先生一听,惊得目瞪口呆,10万,自己到底是触犯了哪条法律会罚这么重? 工作人员也看出了彭先生的疑虑,不过他们并没有做过多的解释,只表示,我们可以给你减半罚款。 彭先生还是很震惊,这几天的生意那么难做,你罚我5万,我几个月说不定都挣不到这么多钱,哪有你们这样执法的?你们就不能体谅体谅我们生意人吗? 不过他心里是这样想,但没有说出口,嘴上倒是很谦逊地说,我马上搬进去,是我们的错,对不起,你们先不罚行不行? 对方说,那怎么行?发现了不罚吗?那我们还怎么以儆效尤,还怎么对这样不按照规定的行为进行约束规范呢? 彭先生又和颜悦色地说,这样吧,我马上搬进去,如果我在十分钟之内没有搬,你们再罚我吧,做错事了,你们总得给我们改正的机会吧,先提醒,不纠正的再罚也深得人心呀。 可对方却没有这么好脾气,说,谁还和你讨价还价,你都是做老板的人了,你都不懂吗?你把这种危险的空桶放在外面污染了环境,影响了周围的人。 并且把单子已经拟订好了,让彭先生赶紧过去签字。 彭先生哪敢呀?这字一签5万元就没有了,他坚决不签,自己也不认可错了就要罚,认为这是小过重罚。 对方也给彭先生讲清楚了,你现在不签字,那我们回去后,你可是要罚10万,你自己想清楚。 彭先生还是不签,这一签就铁板钉钉了,最后工作人员也离开了,但是这件事还没结束,彭先生也生怕回去真的被拟定罚款10万,于是找了记者陪同自己前去讨要说法。 接待他们的工作人员也知道此事,不过也说了,具体的情况,他们还得进一步调查,不过强调,这种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罚5万已经是减半的处罚。 目前事情还没有结论,到底最后罚多少还不清楚。不过彭先生已经把该视频发布到网上,网友们也开始讨论开了。 要说这个制度本身也没有错,到底是该不该先提醒一下,如果对方不整改再罚呢?或者说直接罚这个5万,对于一个汽修厂是不是罚得过重呢? 这三个桶并不是扔掉了,也不是没有认领,只是暂时放在门口,也不是放十天八天,只是放一会儿或者半天时间,是不是可以从宽处理,以提示为主,罚款为辅呢? 大家都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到底怎么解决,不过事情还在调查当中,大家就耐心地再等一等,相信会找到一个折中的办法,既能让这种行为得到规范,也能让彭先生能够接受。 一、彭先生承诺10分钟内搬空油桶,依法应优先采取提醒、责令整改等措施,而非直接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需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鼓励引导当事人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部分地区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对首次、轻微且能即时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以提醒纠正为主。 彭先生的行为属首次违法、主观过错小,且承诺10分钟内即时整改,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教育优先、处罚为辅”的执法原则,依法应先提醒整改,直接处罚不符合法律精神和柔性执法要求。 二、三个空机油桶如果密封、无泄漏、临时堆放仅半天,直接按5万元处罚缺乏充分裁量支撑,存在裁量不当风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沾染废机油的空桶属于毒性危险废物,需规范贮存。 本事件中,5万元罚款未充分考量违法情节的轻微性,未提供明确裁量依据,违背执法合理性要求,存在裁量不当风险。 三、5万元对小微汽修店而言,相当于几个月的收益,处罚力度与汽修店承受能力明显不匹配。 《行政处罚法》第4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事件中,罚款5万,既不利于汽修店的生存,也违背处罚的教育引导初衷,应结合店铺经济状况大幅调整罚款额度或免罚。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搜狐新闻,2025年11月11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