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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品衙门的大理寺设置了多少官员,具体又是负责什么工作的?   明清时期,国家最

正三品衙门的大理寺设置了多少官员,具体又是负责什么工作的?   明清时期,国家最高的司法机构,是由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组成的“三法司”,具体分工是刑部主审明,都察院主参核,大理寺主平允。   原本三个衙门各有分工,但是进入清代以后,大理寺的职能被削弱了,甚至是到了可有可无的地步。   在明代,大理寺这份“正三品”的差事含金量可不低,衙门里的官员配置都是围绕“断案公允”来搭的。   领头的是大理寺卿,作为一把手,得是懂律法又有威望的老臣,不仅要总揽全局,还得在三法司议事时拍板定调,遇到重大冤案,更是要亲自牵头复核。   卿下面设少卿,相当于副手,帮着分担具体事务,比如分管不同类型的案件,要是卿外出公干,少卿就得把衙门的大小事扛起来。   再往下就是寺丞和评事,这些算是核心办事人员。寺丞更偏向实务,拿到刑部送来的案卷后,要先逐字逐句核对,从人证物证到定罪依据,一点都不能马虎;评事则常被派去提审犯人,当面核实案情细节,避免案卷上的记录和实际情况有出入。   除此之外,还有负责文书归档的主簿,以及维持衙门日常运转的杂役,但论起司法核心工作,还是得靠前面这些懂法的官员。   那时候大理寺的工作就像给司法公正上“双保险”。刑部审完案子,都察院核查过,最后必须送到大理寺再过一遍。   要是发现卷宗里有含糊不清的地方,比如证人证词对不上,或者量刑太重,他们就会把案子打回刑部重审,要是确认是冤假错案,还得直接向皇帝奏报,帮受冤的人翻案。   尤其是涉及在京官员或者重大刑事案件,大理寺的审核更是一点都不敢松,毕竟这关系到朝廷的律法威严。   可到了清朝,这分工就慢慢变了味。一开始朝廷还维持着三法司的架子,但架不住刑部的权力越来越大。原本该送到大理寺的案卷,有时候刑部审完直接就报给皇帝了,根本绕开了这个环节。大理寺的官员想审核,往往只能拿到一些无关紧要的小案子,重大案件连卷宗都摸不着。   职能被压缩后,大理寺的官员也渐渐没了往日的分量。以前能当面驳回刑部的判决,后来顶多在案卷上签个“同意”,连提修改意见的机会都少了。   有不少官员每天的工作变成了整理旧案卷宗,或者在三法司会议上随声附和,完全没了明代那种“挑错”的底气。   到了清朝中后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大理寺官员被借调到刑部帮忙的情况,自家的衙门倒成了空壳子。   说白了,清代的大理寺就像被抽走了骨头,空留着正三品的名头。不是官员们不想做事,而是朝廷把司法审判的核心权力都集中到了刑部,原本“主平允”的职责被一点点蚕食。从明代那个敢和刑部叫板的“司法守门员”,到清代近乎闲置的“文书整理处”,大理寺的变迁,也藏着明清司法体系重心转移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