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经费金额较大可能构成贪污罪】近日,有江苏科技大学学生向记者反映,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某涉嫌学术造假、侵占国家科研经费等问题,被警方带走调查。据新京报11月18日报道,该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工作人员称,涉事教师郭某已离职。18日, 致电江苏科技大学及其宣传部宣传科,截至发稿前电话无人接听。在江苏科技大学官网教师个人主页搜索郭某,显示“未检索到导师信息”。同日,九派新闻在万方数据库检索到,2025年2月28日,郭某曾和该校其他几名教师申请专利《一种多级三维纳米层状钛合金及其制备方法》,其中一名申请人现任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九派新闻多次致电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电话,截至发稿前电话无人接听。如果郭某学术造假、侵占国家科研经费等问题属实,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告诉九派新闻,《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对于学术不端等行为有明确规定,要结合其造假情况作出处理,如撤销教授职称、取消博导资格,甚至会得到开除的行政处分。类似这种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未来申请或参与财政性支持的科研项目,进行科研相关申报也会资格受限。林斐然表示,要注意的是单纯的学术造假一般不直接入刑,除非其行为中间伴随伪造公文、印章等行为,就会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等。而如果存在侵占国家科研经费的行为,金额较大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存在挪用科研经费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等情形,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