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
徒步过程与意外发生
2026年5月,张女士支付139元报名费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南京九连尖徒步活动。当天中午活动开始时气温约30℃,行程标注“徒步11公里、强度一星”。途中她因身体不适向领队提出独自原路返回,三名领队未安排人员陪同或确认其安全。下午3时许,张女士被路人发现昏倒在地,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旅行社直到傍晚活动结束才察觉其失联,此时悲剧已发生。
直接死因与责任认定
医院临床诊断为猝死,法院结合现场情况指出,高温环境下的剧烈运动(累计爬升650米)可能诱发心源性猝死或中暑(如热射病)。旅行社作为组织方,在张女士明确身体不适且无同伴时未提供必要救助,延误救援时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30%赔偿责任(约57万元),张女士自身对风险预估不足负主要责任。
二、核心争议与法律焦点
组织方失职的关键点
免责声明无效:旅行社以活动帖中“户外活动属相约出行,组织者不担责”的条款抗辩,但法院援引《民法典》第506条,认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非营利性不减免义务:尽管旅行社声称本次活动收支平衡(收入6490元、支出6130元),但法院强调其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活动具有宣传和经营性质,不能因此免除安全保障责任。
领队资质与操作缺陷:三名领队中仅一人持有初级山地户外指导员证书(非强制资质),且未配备急救设备(如AED、血氧仪),未对不适者采取陪同或实时监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