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为追求刺激去了一家特色服务的踩背馆,回家后发现肋骨被踩断,找对方要求赔偿。对方赔偿1000元后,男子不满意,报警处理。
小李在浙江一家物流单位上班,平时上班就是打打包之类的比较简单,也没有其他的爱好,就想着下班之后找个地方放松一下。
5月1日,偶然从网上发现了当地一家特色的踩背馆,内容他比较感兴趣,因为服务项目比较隐晦,他就按照提示加了对方联系方式。
添加联系方式后,对方给他发送了很多不同类型的套餐信息,包括特色项目介绍,以及不同套餐的价格。
小李根据对方提供的信息,选择598元的套餐,看着里面的项目很心动,当天就去体验了一把。
小李到达该踩背馆后,有专人接待并根据他的套餐把他引到了一个房间内。不同于普通的踩背馆,这个房间布置比较特殊。
房间内灯光昏暗,房间中央放着一张床,在床尾处有一个架子,上面挂着一些皮鞭、锁链之类的物品。
因为来之前,联系人已经大致介绍了服务项目,小李也没有觉得很惊讶,就按照项目流程进行了。
给小李提供服务的是一名娇小的女技师,目测80、90斤的样子,她先引导着小李在地上做了一些项目,20多分钟后,小李累了就要求到床上躺一下。
就在小李躺下不久,女技师突然踩到他身上,没过两分钟,小李就感觉胸前被什么东西压了一下,当时也没怎么在意,就又在女技师的引导下继续后面的项目。
直到小李把598元的项目走完,架子上的物品也几乎用了一遍,小李才离开踩背馆。
回家后,小李也发现身体有什么异常,第二天就像往常一样继续上班。几天后,他发现胸口疼的越来越厉害,这才在5月8日去了一趟医院。
经医生诊断,小李左侧第二根肋骨骨折,医生建议休息2个月。
小李马上联想到踩背馆那次突然被压了一下的感觉,断定骨折是被女技师踩断的,于是他马上联系了踩背馆要求赔偿。
因为小李在医院的花费实际只有600元左右,所以踩背馆按照实际花费给他转了1000元,双方写了一份协议。
但小李认为,虽然花费不多,但按照医生的建议,自己要休息两个月,这两个月的误工费得由踩背馆来赔偿,所以对于这1000元并不满意,就找了调解员前来。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对小李描述的服务项目也很惊讶,鉴于第一次听说,不知该如何界定性质,就直接联系了民警。
在民警陪同下,调解员和小李再次来到踩背馆。但在和负责人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对方言语闪躲,含糊其辞,对小李提到的内容回答似是而非。
于是在民警陪同下,进入了小李当时接受服务的房间,小李也现场再现了当天事发的过程。但谈到赔偿金额,对方认为已经对小李赔偿了1000元,不会再增加,显然小李不满意。
最后,小李和踩背馆负责人被民警带回调解。截止目前,双方就赔偿事宜还是没有达成一致。
这起事件中,如何界定踩背馆的特色服务?小李的赔偿多少合理?小李自身需要负什么责任或者法律风险?看看法律怎么说。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小李为了“追求刺激”去特色踩背馆,踩在道德的灰色地带。正规的按摩、踩背从业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知道人体骨骼结构、力度把控、禁忌部位。
该店的技师在小李躺着的时候,直接踩到他身上,造成肋骨断裂,项目过程用到了皮鞭、锁链等工具,已完全超出正常休闲范围。
公序良俗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健康的服务,提供带有暗示或危险性质的服务,不仅违法,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小李为追求刺激而选择这种服务,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肋骨骨折后,小李实际医疗费600元左右,踩背馆赔了1000元,但医生建议休息2个月,所以,小李的主要损失是误工费。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小李的医疗费600元已由踩背馆实际赔偿,但误工费是踩背馆尚未赔付的主要部分。小李和对方签订赔偿协议可能没有想到2个月的误工费,但他仍有权就误工费等损失另行主张赔偿。
对小李这次遭遇,家人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