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迫于形势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开始修订法律。宣统二年(1910)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诉讼法第一次从诸法合体中分离出来。同年还颁布了《法院编制法》。这些法律没来得及施行,清王朝便覆亡了。北洋军阀政府根据清末颁布、民国4年修订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建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初级审判厅是最低一级审判机关。铅山县没有设置初级审判厅,审判权仍由县知事掌握;设承审员一人,协助知事办理刑民案件。按民国3年(1914)4月公布的《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初审案件由承审员负责审理,以县公署名义行之,知事与承审员共同承担责任。
15年(1926)12月,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员一人,办理刑民案件。
19年(1930),铅山县道教会会长杨文泗、庶务;会计等人贪污舞弊,引起教徒不满,向法院控告,铅山道教会被解散。
2月,县长鲁之泗被控犯贪污罪,送法院法办。
12月,铅山县苏维埃政府在根据地成立,下设裁判委员会。
是年,第三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把囚禁在东南各省的共产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20多人,移解铅山监狱关押,6人关押在军法执行监部监狱。
21年(1932)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布通令,县级政府成立临时司法机关—一裁判部。
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布第六号训令:县一级裁判部有判决死刑之权但必须报告省裁判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11月19日,铅山县、区苏维埃政府设裁判部。县苏裁判部下设看守所、劳动感化院,以监管、改造刑事罪犯。
至民国 24年(1935)4月,根据193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法院组织法》实行三级三审制,在河口戴家弄设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管辖铅山、横峰两县的刑、民案件。另设检察处,由首席检察官负责,有单独的办事机构。至此,铅山县结束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的历史。河口地方法院由一名推事兼任院长。审理案件实行推事独任制,复杂案件才由三名推事组成合议庭审理。民国24年(1935)7月,江西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在河口成立,与河口地方法院合署办公。管辖上饶、铅山、玉山、广丰、横峰、弋阳、南城、南丰、广昌、黎川、光泽、贵溪、资溪、金溪、德兴等赣东 15个县重大刑事一审案件和民、刑上诉案件。
26年(1937)1月27日,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院长廖江南离任,邱珍接任。7月1日,罗赞铎接任河口地方法院推事兼任院长。9月,河口监所协进委员会成立,王玉麒任主任委员。
27年(1938)10月4日,梅缓臣接任河口地方法院看守所所长兼管狱员。28年(1939)9月1日,楼观光接任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推事兼院长。
28年(1939)12月,南城、南丰、黎川、资溪4县划归黎川临时庭管辖,广昌县划归高等法院直辖,金溪县划归第二分院管辖。
1940年1月,河口地方法院成立公证处;3月9日,河口连日迭遭日机空袭,河口地方法院奉令将各部文卷疏散至河口信江北赤岩村。
6 月28日,河口设立高等法院铅山监狱。
30 年(1941)3月4日,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与河口地方法院的经费、人员划开并分开办公。
5 月1日,全省各级法院院方和检方办公费分开。
12 月19日,铅山监狱重修竣工,可容纳人犯200名。
是年,江西军人监狱由南昌迁铅山永平北门暇乐街,隶属第三战区总部。抗日战争胜利后迁回南昌。
31年(1942)5月13日,第三战区军法执行监部向铅山监狱押解执行军事犯32名。17日顾祝同派宪兵一个班,担任该监狱警戒。
5 月27日,最高法院浙赣闽分庭从浙江移驻河口与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合署办公。
6~9月,河口屡遭日寇飞机轰炸。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和河口地方法院迁陈坊办公。9月,迁返原址。
是年秋季,河口监所被劫脚镣8副、手铐7副、棉大衣8件、制服16套、竹床,椅等41件。
32 年(1943)1月,司法行政部指令核准《江西各级法院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办事细则》,计13条,从核准之日起施行。
2 月16日,铅山县政府设军法室,协助县长审理军警犯罪和土匪、抢劫、吸毒等类案件。
是年夏,第三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军法执行监部迁驻铅山县城(今永平镇)西门外傅家祠堂。
9 月,第三战区司令长官顾祝同电令处理预备九师二十五团二营四连士兵李秀林因强买食盐发生冲突受伤毙命一案,将华渭庭等6名人犯移解河口地方法院审判。
12 月16日,饶梁师管区司令部军法室移驻河口镇。
34年(1945),日本投降后,高四分院管辖地域调整为贵溪、铅山、横峰、德兴、上饶、玉山、广丰、弋阳、乐平、余干、余江、万年等县。
34 年(1945)6月7日,铅山监狱典狱长韩毓文因案停职,王思钦暂行代理。12月17日,由汤先履代理典狱长。
9月,第三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军法执行监部随司令部迁杭州。
11 月16日,最高法院浙赣闽分庭迁福州。
11 月27日,江西省政府令:战时设置的机构,一律裁撤。军法事项,改由司法机关管辖。原军法承审员、军法书记员均裁撤。
35 年(1946)2月26日,王玉麒调任河口地方法院推事兼院长。6月28日,罗赞铎奉令退休。
36年(1947)元旦,颁布大赦令。高四分院管辖地域调整为贵溪、铅山、横峰、德兴、上饶、玉山、广丰、弋阳、乐平等县。
2 月5日,河口地方法院看守所,收到高等法院大赦令。赦免出狱者有:已决在押犯23名和未决在押犯24名及其他犯人30名。
2 月15日、河口:地方法院院长王玉麒等32人捐款5.3万元,为在抗战期间,矢志报国,慷慨捐躯的浙江金华地方法院前任院长陆宝铎八烈士营建公墓。
6 月3日,河口地方法院判决一起贩卖鸦片案,被告李邦赦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为纪念 6 月3日禁烟日,河口地方法院将收缴的毒品,烟具,按登记清册验明,当众焚毁。
9月4日,看守所在押人犯余忠顺等7人脱逃,看守所所长陈植清受到撤职并停止任用一年的处分。
37 年(1948)1月3日,奉江西高等法院文字第9256号训令,自元月起,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改为河口分院。
5月22日,宪兵教导第三团少校队长方云亭及其妻被枪杀于河口镇南,河口警察局侦缉组组长吴炳文涉嫌,解往南京宪兵司令部受审。
6 月8日,河口镇中正西路发生大火灾。铅山县政府于6月19日将案犯张莲英,郑春云移送河口地方法院检察处依法究办。
38 年(1949)5月4日,河口解放。
5 月5日,永平解放。
同月,中共铅山县委员会,铅山县人民政府在永平成立。驻旧县政府原址。
同月,河口成立中共河口市委员会、河口市人民政府。驻旧法院原址。6月,撤销市建制。
7月,中共铅山县委、铅山县人民政府由永平迁河口。县委驻耶苏堂。县人民政府驻法院原址。
9 月24日,开展剿匪反霸斗争。共捕获潜伏特务,国民党组织负责人、反动会道门头子、地主恶霸等反革命分子248人。缴获电台、冲锋枪、轻机枪等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 年
10 月1日,县城河口镇各界人民在王家塘广场集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会后游行。
12月,中共铅山县委员会决定成立铅山县审理委员会,以王修章为主任委员、江永德为副主任委员,李德友,、战学孟、戴本仁为委员。
1950年
元月 17日,铅山县人民政府同法科成立,科长蒋翰池,科员3人。受理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同年5月1日司法科撤销。
5月1日,铅山县人民法院成立,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分。县长王修章兼任院长,杨顺和任副院长。
6 月23日,县人民政府迁天主堂办公,原河口地方法院房舍全部交县人民法院使用。
6 月,成立铅山县审判委员会,由县委书记李德友、县长王修章、公安局长江永德、副院长杨顺和、县委组织部部长戴本仁等人组成。
12月1日,成立铅山县人民法庭,与县人民法院为两个机构一套人马。按特别程序审理恶霸、土匪等反革命案件。江永德兼任审判长,杨顺和兼任副审判长。
冬,县人民法庭在全县范围内设七个分庭,即永平、石塘、杨村、陈坊、福惠、紫溪、鹅湖。1952 年土改复查时,增设汪二、河口两个分庭。
是年,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至1953年8月结束。全县共判处各类反革命分子:811 人,其中处决180人,管制142人,关押457人。
据不完全的统计资料记载:民国25年(1936)至民国36年(1947),河口地方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093件,审结1062件;受理民事案件1243件,审结121件。法院内设检察处,由首席检察官负责管理检方事务,两方经费统一划拨,辅助人员通用。
抗日战争时期,最高法院浙赣闽分庭于民国31年(1942)5月27日迁驻河口,至民国34年(1945)11月16日迁福州。一时河口拥有三级法院。许多军事机关内迁带来了军事审判机关。如第三战区军法执行监部于民国 32年(1943)夏迁永平。原隶属普通法院的铅山监狱,此时也被利用关押军法机关送来的政治犯,他们多数是共产党人和抗日进步人士。
任免考核
晚清兼理司法的知县三年俸满即进行考核,由吏部、都察院负责进行。考核时间为寅、巳、申、亥年。考核内容一为四格:守、政、才、年。每格分三等,守分廉、平、贪;政分勤、平、怠;才分长、平、短;年分青、平、老。二为八法:贪、酷、懒不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经考核后,成绩优良者提升,劣者革职或降职使用。如贪,酷者革职提问;懒不为、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休政;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职调用。
民国初期,兼理司法的知事、县长,由省政府考核任免。承审员由高等法院委派。
民国 24年(1935),河口地方法院成立后,院长和推事遴任资格按《修正法院组织法(草案)》规定,荐任推事,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经司法官考试及格并实习期满者。二、曾任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三、曾任推事或检察官一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四、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修习法律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并曾任荐任司法行政官,办理民刑事件二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五、执行律师职务三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六、曾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修习法律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而有法律上之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七、曾任县司法处审判官二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八、曾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修习法律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并任法院书记官,办理记录事务五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
荐任院长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曾任推事或检察长三年以上者。二、曾任推事或检察官并任荐任司法行政官合计在四年以上者。三、曾任推事或检察官而有(前述第二款)资格者。”
委任书记官长、书记官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书记官考试及格者。二、曾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修习法政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者。三、曾任法院书记官经铨叙合格者。四、曾充法庭雇员办理记录事务三年以上而成绩优良者。五、曾任县司法处书记官二年以上,经报部有案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兼任。1953年起设专职院长,由县人民政府考核,报省人民政府任免。1955年开始,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1950年至1954年,由县人民政府考核,报省人民政府任免。1955年始由县人事部门考核,报县人民委员会任免。1958年改由县委任免。1980年以后,由县委组织部考核,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审判员:1955年始,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任免。1980年以后,改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执行员、法医、书记员均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司法警察由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任用。
待遇
民国 30年(1941)资料记载:河口地方法院院长荐任八级,月薪法币260~420元,首席检察官月薪法币260~420元,庭长月薪法币240~420元,推事荐任十一级,月薪法币220~420元,检察官月薪法币220~420元,书记官长委任八级,月薪法币100~200元,主任书记官
月薪法币 90~180元,书记官委任十二级,月薪法币70~160元;看守所委任所长月薪法币85~200元。
民国 32年(1943)之后,法币贬值日甚一日,先改“关金”,再改“金圆券”,直至不可收拾。公务员月薪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最后改发实物加货币。解放前夕每人每月实发食米10斗,货币2至3万元。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解放初,沿用老解放区的供给制。每人每天支付大米1.5市斤,柴2.5市斤,莱金2100元(旧人民币),并发给衣服、被盖及生活用品;双职工另给小儿抚育费及保姆费。1952年实行包干制,待遇略有提高,按照职务高低评定等级。1955年改为工资
制。司法人员与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同。县级干部 17~13级,科级干部21~18级,科员、办事员26~22级。工资级别评定后,职务变更,工资级别不随之变更。以后经过多次调整,工资逐步提高。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实行结构工资制,即以基本工资为基础,另加职务和工龄工资。
1987年,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政治待遇升级。院长为副县级、副院长为科级,审判员(含正、副庭长)为副科级或股级。1993年10月增加工资时,即按上述级别套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