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银川#
202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栏目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银川有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或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银川盈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0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9份,金额2388.62万元,税额310.52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9份,金额2434.51万元,税额316.49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宁夏欣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22年06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金额297.70万元,税额26.79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6份,金额1937.90万元,税额175.7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追缴税款、处以罚款,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宁夏启某某航物流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22年06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65万元,税额1.25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01.49万元,税额36.1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追缴税款、处以罚款,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宁夏扬某物流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22年05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271.11万元,税额24.4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追缴税款、处以罚款,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石嘴山市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石嘴山市A公司从石嘴山市B公司开具销售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2189169.18元,税额372158.82元,价税合计256132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石嘴山市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合计869632.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嘴山市A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宁夏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宁夏A公司接收东营B公司开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金额3155752.49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10247.7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宁夏A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单位在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夏A公司作相对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
1.1.案例: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从他人处大量购买假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同时还向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税额844142.9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已全额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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