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取得财政奖励”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以正钱坤 2024-05-13 20:28:5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宜昌市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司平台显示,近期有多个自然人从地方财政部门取得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的返税收入,因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被税务稽查的案例。

本文以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税稽 罚[2023]11号)“王某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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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稽查重点在于王某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所得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获得的奖励收入是来自于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都属于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就取得的个税奖励款按“偶然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除个人获得地方政府财政奖励款项需按时申报税款的情况外,企业获得财政奖励款项也应按时申报纳税。

有别于个人,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类。

其一,增值税。

依据以上政策可知,如果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应税行为直接挂钩的,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这类补贴收入实质为价外费用。除此之外的情况,企业获得奖励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的。

其二,企业所得税。

依据以上政策可知,如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关各地区的财政奖励政策及财政奖励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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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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