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文身的社会流行度增加,并呈低龄化现象。许多年轻人为耍“酷”、“为爱留痕”、追求新鲜、表达个性,一腔热血去文身,冷静下来后却后悔不已。同时,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等特质,且未成年人文身在社会交往中易被标签化、遭受社会负面评价,还对个人职业选择有很大限制。若有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一起因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从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最终文身店同意退还文身费、文身清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
初中生小明(化名)
到雷某经营的文身店
请雷某为其胸部、手臂、腿部文花形图案
小明共支付文身费用1600元
小明父母发现后极为愤怒
要求文身店赔偿相关损失210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遂诉至法院
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为更好地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宁化法院将案件通过诉源治理中心委派到社区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为减轻双方诉累,调解人员会同法院干警利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线上调解。经了解,小明文身时仅十三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并接受商家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态不相适应。而雷某作为从事文身行业人员,在明知小明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为雷某文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解员与法院干警多次沟通协调、教育疏导,雷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赔偿并签署和解协议;小明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明白作为未成年人应注重学业;小明父母则表示今后要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官说法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尚不充分,对文身行为给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尚不能判断。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可能对其今后入学、参军、就业等造成影响,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年龄做到审慎注意义务,对前来文身的未成年人应及时做好规劝,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来源:三明中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宁化法院 罗宏丽、王雅琪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