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标准及管辖

趣事旁观者 2024-09-11 13:53:03

⇥⇥⇥案例⇤⇤⇤

▶▶▶①,C某任某地派出所指导员。2018年8月份,当地公安局多次对C某所在派出所辖区的涉黑涉恶团伙首要分子W某等人开展抓捕行动,但C某利用职务便利通风报信,电话告知W某等人逃避抓捕,导致多次抓捕均告失败,W某等人全部潜逃。

▶▶▶②,L某系某地林业部门的林业执法人员。当地林业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某村村民J某存在盗伐树木的行为,且数量巨大。林业部门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2022年4月,在公安机关未对J某启动抓捕程序前,L某将此事告知村民J某,村民J某获知消息后潜逃,后公安机关经过大量工作才将村民J某抓捕归案。

上述案例中的C某和L某,均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均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很显然,C某和L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如果落实到具体罪名上,C某和L某的行为都应该定性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正确理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向犯罪分子(嫌疑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人主体: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人主体不仅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各级党委、政府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例如:海关、税务、林业、食药监、交通等。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显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刑罚标准:

一旦查实行为人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的,归哪管?

2021年9月20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后已经明确,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的,应该先由监察委员会进行监察调查,经调查确实已经涉嫌犯罪的,依法按照程序移送至检察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定罪量刑。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显示,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延伸⇤⇤⇤

一,主体区分: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认定本罪犯罪主体时,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该行为人还必须具备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一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区分:

1,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具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各级党委、政法委、纪委监委、海关、税务、林业、食药监、交通等。

2,接受有权机关的委托或临时调配查禁犯罪职责的人员。

①,原本不具有查禁犯罪职责,但是被有权机关授权或临时调配进行查禁犯罪活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某些单位聘用的司法辅助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聘用的聘用制人员等,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因其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只要其行使了查禁犯罪活动的公权力,并在行使该权利时实施了帮助犯分子逃避处罚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二,行为区分:

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具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

1,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①,例如,本文中提到的C某和L某,在公安机关对罪犯实施抓捕前,明知嫌疑人已经涉嫌犯罪,还故意向犯罪嫌疑人泄露相关信息,导致嫌疑人逃脱。

②,再例如,一些办案人员或看守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嫌疑人或罪犯因为犯罪被关押或被询问,还通过电话、书信、带话等方式向外界通风报信、里应外合,达到帮助罪犯免除或减轻处罚的目的。

2,给犯罪分子提供便利;

①例如,一些办案人员或看守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给罪犯提供通信器材,隐瞒信件违法内容,导致帮助罪犯串供,泄密等结果,最终达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

②例如,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抓捕罪犯前,或抓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钱财、证件、住所或告知犯罪分子逃脱路线、方向等行为,为犯罪犯罪提供帮助,最终达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

③再例如,一些办案人员、看守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辅助人员等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罪犯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向鉴定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干扰鉴定结果等行为,最终达到帮助犯分子减轻或免于处罚的目的。

⇥⇥⇥总结⇤⇤⇤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职务犯罪,归纪检监察机关管辖,任何人掌握或发现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应该将相关线索提供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但是一定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区分,以免造成诬告或错告。

声明:为了表明本文没有任何针对性,笔者将相关案例用字母代替,不要随意进行联系。本文涉及个人观点部分,欢迎交流指正,但不要阴阳怪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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