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大幅上升的轻微犯罪,司法机关如何高效率、高质量治理?大学生因一时冲动偷窃快递,认罪认罚后是否仍应该严厉打击?
面对一系列难题,“轻罪治理”正在成为一项解法,是近几年法学界的研究热点。
7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发布。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部分中,《决定》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轻罪治理这个最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称“最高检”)基于对刑事犯罪结构变化而提出的概念,近几年一直是法治建设领域的重要课题。2023年8月,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各个地方的基层检察机关也在探索轻罪治理的具体做法。
近日,最高检检委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他指出,轻罪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司法各机关、社会各界共同面对、回应的时代课题。
侯亚辉
轻罪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中国新闻周刊》:轻罪治理这一理念的提出背景是什么?是为了解决司法领域出现的哪些问题?
侯亚辉:轻罪治理越来越引起重视,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近些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刑事案件数量总体大幅增长,但其中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大幅上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不到55%上升至2023年的85%以上,社会持续保持安全稳定。
正是由于犯罪态势与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犯罪出现轻、重分层的明显特征,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所有司法机关,根据重罪和轻罪不同特点进行分层治理,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以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犯罪态势和结构变化,最高检《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应勇检察长在今年年初全国检察长会上更是明确提出,要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作为刑事检察未来一个阶段着力构建的“三个体系”之一。
应当说,轻罪治理与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提出以来,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给予广泛关注,成为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又一热点话题。
《中国新闻周刊》:怎么界定轻罪?目前主流的观点是把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定为轻罪,你怎么看待这个标准?未来是否有可能出现规定轻罪的法定标准?
侯亚辉:相对于具有轻罪和重罪区分传统的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国家而言,我国刑法并没有区分轻罪和重罪的传统,现行刑法中也不存在轻罪和重罪的区分。
目前我国关于轻罪和重罪概念是由学界界定或者实务上区分的,并不存在法定标准,相对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把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的犯罪界定为轻罪。
个人认为,以法定刑为标准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合理性,也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而且从长远看,我国立法上还是应当区分轻罪与重罪,通过犯罪分层,适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与处理方式,以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从刑事政策角度,区分轻罪与重罪也有利于对犯罪进行分类、分层治理,更好地实现预防犯罪。
当然,以法定刑为标准界定轻罪并非一个绝对封闭的标准,其他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相对较轻的犯罪亦可参照轻罪治理的一些司法政策。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应如何理解“轻罪治理体系”?这个体系囊括哪些内容,覆盖面有多广?
侯亚辉:轻罪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实体、程序、政策理念、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等问题,贯穿刑事诉讼各环节,也是司法各机关、社会各界共同面对、回应的时代课题。
检察机关推动完善轻罪治理体系,坚持“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求,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牢牢把握“从政治上看”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立足法治化、系统性、中国式、高质效,既要关注轻罪的刑事立法、出罪入罪、刑罚适用、附随后果、犯罪记录制度等刑事实体问题,也要研究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认罪认罚协商机制、证明标准、轻罪转处后的配套保障机制等刑事程序问题,还要研判畅通行刑衔接,推进诉源治理的创新举措,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
图/视觉中国
“相对不起诉+社区公益服务”
《中国新闻周刊》:为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来都做了哪些工作?
侯亚辉:一是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轻微犯罪少捕慎诉慎押具体工作要求,严格把握轻罪案件的逮捕、起诉、羁押标准,积极推动刑法上犯罪分层、轻重分离。当前,最高检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性意见,对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的具体范围、标准、程序等推出指导意见。
二是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经稳定保持在85%以上。
三是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部署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指导各地运用数字监管方式提升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效果,审前羁押率整体呈现下降态势。
四是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最高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醉驾”这一典型轻微犯罪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形成了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初步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社会反响较好。
五是各地因地制宜探索轻罪案件“一站式”快速办理中心,运用“云监管”替代羁押措施,探索“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柔性惩戒模式等,效果明显。
《中国新闻周刊》:在地方探索轻罪治理的过程中,有的地方试行“相对不起诉+社区公益服务”,为什么社区公益服务是考察涉案人员的适当方式?
侯亚辉:近年来,刑事案件轻罪化的发展趋势,带来的是不起诉案件持续增多。为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多地因地制宜,探索开展“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工作,引导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更快更有效地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我认为,首先,这给予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选择权,通过参与公益服务促进其不断强化内心反省,真诚认罪悔罪,从而更快更好地亲近友邻,回归正常生活。
其次,犯罪嫌疑人通过深入参与社会活动来补救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弥补“不诉了之”的治理缺口,并使得受损法益、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再次,社会公益服务丰富了轻罪治理路径,逐步推动形成“政法协同、府检联动、多方参与”的轻罪治理工作大格局,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服务社会治理法治化。
另外,通过将社区等基层组织实际需求纳入社会公益服务内容,有力壮大了基层社会治理力量,缓解了基层工作压力,形成了检察机关、基层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
南京市玄武区,一名涉案人员(右)在社区养老机构做社会公益服务。供图/玄武区检察院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中国新闻周刊》:在讨论轻罪治理时,学界一直在呼吁探索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此次三中全会的《决定》也提到,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此,你怎么看?这一制度如何构建?
侯亚辉:从司法实践情况看,确实存在将一般违法、行政违法行为拔高认定为犯罪问题,反映出对轻微犯罪入罪标准把握不严、出罪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当前轻微犯罪群体越来越庞大,犯罪后不仅要承受刑罚的不利后果,还要承担严重附随后果,如在就业、入学、入伍甚至子女成长等方面均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这一现状不仅影响犯罪人再次融入社会,也会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接下来,在轻罪治理中,一方面应当遵循我国违法与犯罪分层追责与二元制裁模式,依法准确把握轻罪入罪标准;同时还要考虑犯罪前科制度以及相关附随后果问题。对于后者如何适应犯罪结构变化,体现罪责自负原则精神,有不少专家学者在研究推动,社会各界也有呼声,应当纳入完善轻罪治理体系一并考虑。
《中国新闻周刊》:下一步在推进轻罪治理过程中,最高检要着力破解哪些问题?
侯亚辉:首先,在实体上,依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借鉴醉驾治理经验,加强对当前发案量大或者不捕不诉率高的一些轻微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入罪标准和犯罪治理研究,完善违法与犯罪梯次治理模式,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因素。
其次,在程序上,完善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现轻罪案件又好又快办理。针对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依政策对微罪不起诉案件数量大、增幅快,尤其需要落实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追究,健全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做到对行为人情节轻微的,刑责可免,但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必究。而且,要正确看待“好”与 “快”的辩证关系,防止因“快”而降低证明标准,不能因“轻”而任意缩减法定程序,减损诉讼参与人法定权利,真正把“快”融入高质效中。
再次,在政策理念上,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另外,在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上,应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在检察办案各环节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发于2024.7.29总第1150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最高检:轻罪治理已是时代课题
记者:张馨予(zhangxinyu@chinanews.com.cn)
编辑: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