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实名举报亭湖新洋街道袁河村以租代征搞建筑栽树建营业性公墓

江芀游一圈 2024-09-04 02:54:42

市民实名举报

尊敬的领导:举报人徐*杰,男,汉族,住所:亭湖区新洋街道袁河村四组99号。身份证号:32090219*******7534,电话:134****3333。举报亭湖区新洋经济区党工委书记肖**、袁河村村党委书记钱**违法将基本农田以租代征搞建筑栽树建营业性公墓。事实如下:

1、新洋经济区在 100 多亩基本农田上建营业性公墓,经举报后拒不复垦。违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亭湖区新洋街道袁河村四组被出租的基本农田,其他租户合同是一年一签,只有袁*付在袁河村党委书钱*标的帮助下,将近40亩基本农田(袁河村四组境内,204国道西侧,四组十二组分界河南侧)签订长期合同以租代征的形式,给袁*付砌筑房屋和栽种树木花草,等待将来拆迁套取国家资金,是否存在钱权交易!经举报后拒不复垦。违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请求查处和告知举报人。后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条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以租代征使用集体土地是属于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行为。以租代征土地是不合法的。“以租代征”通常指的是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建设性经营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规划、登记、同意等条件。

来源 盐阜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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