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福建一男子与情人出租房亲热,妻子得知后崩溃实施物理阉割

杨鸿强 2022-06-02 20:00:17

家庭暴力是一种恶劣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而且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话,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虐待罪。然而,家庭暴力行为却屡禁不止,这其中不仅有社会对于家暴行为过分宽容的因素,同时受害者的忍让、妥协也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因家暴而导致的血案,经常在社会中上演,如2008年福建发生的一起命案:一男子与情人出租房亲热,妻子得知后崩溃,情急之下痛下杀手,还实施物理阉割。这起悲剧的背后,是一个妻子、一个母亲对家庭婚外情、暴力的宣泄,也是对世人的警示。

湖北人士王某玉和李某国是一对结婚七年的夫妻,婚后两人共同到福建生活,并育有一子。由于王某玉在结婚后与婆婆不和睦,再加上经常受到李某国的家庭暴力,逐渐对婚姻产生不满。李某国没有养家能力,开出租时经常犯懒,王某玉无奈之下只能到工厂打工。此后,李某国便赋闲在家,经常私自拿王某玉的钱赌博。

直到2007年,李某国在外面找了一名来自江西的女子做情妇,为了她竟将王某玉赶出了他们共同居住的出租屋,将情妇请进家,让其鸠占鹊巢,还让王某玉的儿子叫情妇“母亲”。王某玉不仅无法返回家中,而且还要将自己赚取的工资交给李某国,供着他与情妇生活。

王某玉因此无法忍受,提出和李某国离婚。但是李某国为了继续奴役王某玉供养二人生活,威胁她若是离婚便会迫害王某玉的家人。王某玉在愤恨、恐惧之中,逐渐萌生了报复的念头,以至于引起无法挽回的悲剧。

2008年2月9日(大年初四),王某玉在下午购买了一把锤子并藏在屋内,后因为丈夫夜晚与情妇私会,凌晨两点多才回家,与之发生口角冲突。在李某国入睡后,王某玉回忆起婚后生活,再也无法忍受现状,于是在凌晨五点时用锤子多次砸李某国的头部,将其当场杀害。随后她仍旧不解恨,用刀将李某国的X器官砍下。在案发时,他们六岁的儿子被吵醒,王某玉将受到惊吓的儿子交给亲戚照顾,随后便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事发后,李某国的两个兄弟虽然对亲人的死亡感到悲痛,但同时也向司法机关主动提交了谅解书。他们之所以原谅王某玉,理由有二:一是王某玉与李某国的婚姻中,李某国存在严重的过错,他们都可以作证;二是他们不愿意兄弟留下的后代无人抚养。哥哥李某军称,他会在王某玉坐牢期间好好抚养侄子,希望王某玉早日出狱,承担起母亲之责。

这起案件,其实有很多值得关注的细节。首先,如死者家属所言,王某玉、李某国的婚姻生活中,李某国存在重大过错,他未能尽到丈夫、父亲之责,整日游手好闲,而且有赌博的恶习;李某国家暴的行为,属于虐待家庭成员;另外,李某国还有非法同居的行为,且已经达到了重婚的程度。以上三点皆是李某国婚姻中的过错,每一点都是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根据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如果王某玉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很大概率可以胜诉。

然而,她的离婚想法却被李某国的暴力和语言威胁打败了,其实这也是她不了解法律的表现。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她完全可以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保护令,这样不仅可以离婚而且也能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正是由于她误以为自己的婚姻现状没有正当、合法的途径得以解决,所以她产生了偏激的思想,决定以非法手段来解决自己的困境。事发当天,她先是购买作案工具锤子,随后在矛盾激化之时行凶,并在事后有泄愤行为。王某玉有杀人预谋,并且实施了杀人行为,很显然已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不过她有几点从轻处罚的情节,如前文提到的,被害人李某国先前有重大过错,可以酌情减轻王某玉的刑事责任;她在行凶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想法强烈,成立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害人家属提供了谅解书,同样是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另外,本案系家庭纠纷、矛盾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量刑时应当慎重。最终,法院结合所有案情,判处王某玉十四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援引:《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起案件中,无论是李某国还是王某玉,他们在处理婚姻矛盾的过程中都有过错,李某国道德败坏,根本不配为人夫、为人父;王某玉则因为自己受到了痛苦和折磨,选择用暴力去解决问题。

然而当我们回顾这起案件就会发现,案件中受伤最重的人恐怕是他们的孩子,他不仅从小遭受着父母不合、父亲施加家庭暴力的阴影,而且还在如此小的年纪失去了父亲,从此成为“杀人犯之子”。希望他在亲人的照顾下能够健康地长大,周围人能对其给予关照而不是歧视,以防上一代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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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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