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846170号“鑫航盛”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9828273号引证商标3于2023年01月06日期限届满且至今未续展,商标局官网上亦未显示续展流程,故该引证商标不宜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经查询,引证商标3注册人已于2020年06月24日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为由被吊销执照,同时,其也并未有授权使用或转让引证商标3等处分商标权益的动态,结合引证商标3期满未续展的情况可知,引证商标3已不在市场上发挥效用已久(或者从未在市场上宣传和使用),并在将来其权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真实的利用,其名下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经获得了成功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含义、整体外观和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含义和整体外观方面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为图形、英文及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部分设计原型为繁星伴(弯)月的景象,英文“Xhs”为汉字部分“鑫航盛”的拼音首字母,英文字母“s”位于弯月之外。文字部分位于商标的右侧,采用“汉仪舒圆黑简”的字体设计。“鑫航盛”是申请人“追求财富之路兴盛顺畅”美好愿望及目标的表达。
引证商标1是由三个汉字构成的单纯汉字商标,采用宋体字的字体设计。鑫”由三个“金”构成,即金属材质,“航”取“航行”之意,此处引申为常见交通工具——汽车,“盛”取“广泛,普遍”之意,此处引申为引证商标1注册人产品种类多、客户群体广。
引证商标2为英文与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部分被填充为灰色,英文部分位于其内,图形部分设计原型为海上升起的旭日,代表引证商标2注册人光明的发展前景。
引证商标3为英文、图形与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部分设计原型为缓缓展开的书卷,书卷上手写有三个英文字母“X-H-S”,为汉字部分“新鸿晟”的拼音首字母。汉字部分的字体采用黑体字加粗的设计。引证商标3中的“新鸿盛”代表引证商标3注册人立足当下、再创辉煌。
2、申请人援引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3情形相同但在相同小组上已成功注册的案例,在实际中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可行的。
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846170号“鑫航盛”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鑫航盛”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