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网站5月10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并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2024年6月9日(共计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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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告》的背景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迅速,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日显重要,尤其是在成本扣除项目方面,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纳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因此《公告》对外公告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标准”),以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提升清算管理质效,促进房地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制定《公告》的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交换意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回复意见、提交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予以复核,必要时引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项目清算审核组集体审议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并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公告》的适用范围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交换意见,对纳税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予以复核,会同清算审核组集体审议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按照《公告》的工程造价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有关核定征收情况,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根据第四十一条“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的,税务机关可通过工程造价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为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提供评估计算参考标准。
《公告》工程造价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工程造价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数值。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的加权工程造价标准作为适用标准。
例如某楼栋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6÷18)×2019年扣除标准+(12÷18)×2020年扣除标准。
《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
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工程造价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有关核定征收情况,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根据第四十一条“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的,税务机关可通过工程造价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为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提供评估计算参考标准。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工程造价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数值。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的加权工程造价标准作为适用标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蓬江区、江海区(高新区)、新会区和鹤山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2.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3. 户内装修综合指标细目组成
4. 园林绿化工程综合指标细目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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