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在婚姻期间给孙儿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赠与时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奶奶明确表示该房屋只归孙儿一方所有,那么该房屋就属于孙儿的个人财产;否则,该房屋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下是冠领律所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非有特别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奶奶在婚姻期间将房屋赠与给孙儿,且没有明确表示该房屋只归孙儿一方所有,那么该房屋通常会被视为孙儿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特殊情况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奶奶赠与的房屋可能只属于孙儿一方的个人财产:
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如果奶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房屋只归孙儿一方所有,那么即使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也属于孙儿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赠与并明确表示:如果奶奶在孙儿结婚前就已经将房屋赠与给孙儿,并且明确表示该房屋只归孙儿一方所有,那么该房屋也属于孙儿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