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能继承家产吗,又该如何分配呢?

一本正经的烧杯 2024-04-24 03: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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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正经的烧杯

编辑|正经的烧杯

“女子能顶半边天”的俗语并不是空穴来风,因为能“留名青史”的女子实在太多。

比如挂帅出征的穆桂英,诗史留名的忧愁诗人李清照,他们都是古代名声响当且大有作为女子,所以女性在古代不全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形象。

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女子是否同男子一样享有继承权呢,是否在这一方面会有公平公正的待遇呢?

关于女儿继承权的规定

在古代,有关于女子继承权的问题拥有明确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一些因为遗产而产生纠纷。

所以女子的继承权在各个朝代都有规定,比如在唐代的时候,女子继承权便有这样的规定:

出嫁的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除此之外,未婚的女儿和丧夫的女儿都可以获得家产一部分,而这一部分便来自于男子继承的家产所减少的那一部分。

另外,倘若这一家的父母并没有生下儿子,即被称为绝户,那么这些家产便要通通归女儿所有了。

可以看到儒家思想还是深入其中的,因为女子虽然可以有机会获得家产,但是在家产分配的过程之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男子。

宋朝时期,因为商业空前地发展,人民的经济水平在此之后也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所以私人产业的数量大大增加。

所以人们在处理私产方面的制度也更加的完善,在财产分配方面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远比唐代的要多得多。

宋代规定在遗产分配中,女子所能分配的遗产和所占的角色有关。

首先,“出嫁女”是没有继承权的,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出嫁女没有回娘家分家产的道理。

但是如果“出嫁女”的娘家没有儿子,即户绝的情况下,那么遗产的三分之一就归“出嫁女”所有。

而“在室女”就是指还没有出阁的女儿,按理说,她们也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她们在出嫁之前会有由娘家准备的丰厚的嫁妆,俗称“陪门财”。

古代“十里红妆”,便是一些经济条件尚好的富贵家庭为女儿准备的丰厚嫁妆,之后的使用权也在女儿手中。

唐代元载迎娶妻子王韫秀之时,王韫秀的父亲是当时的节度使,所以也是上演了一出“千金小姐爱上穷书生”的戏码。

王韫秀当时的嫁妆可谓是“十里红妆”,后来她还用自己的嫁妆替丈夫交学费。

但是可悲的是,在元载功成名就之后,竟忘记当初自己读书的初心,骄奢淫逸,最终落得一个惨死的下场。

“在室女”也没有享有财产分配的权利,但是她们也会获得由娘家准备的丰厚的财产。

但是倘若家里属于户绝的情况下,又有过继子的话,在室女便能获得三分之四的嫁妆,但是剩余的都是归继子所有。

所以,在室女不仅拥有享有继承家产的机会,而且她们也可以获得娘家为自己准备的“嫁妆”,而这些嫁妆在在室女死之后,娘家也没有权利收回。

“归宗女”如果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可以继承丈夫的家产,但是倘若要改嫁的话,就无法继承丈夫的家产了。

虽然上述的条文是被明确规定的,但是执行起来仍然是困难重重,这是因为古代女子与男子相比,地位是悬殊的。

直到明代的时候,女子的继承权才完全被社会所接受,女子合理继承家产的情况也变得愈发地常见。

但是明代女子继承权也在唐代的相比之下,减少了很多繁琐的条例,将女子的继承简单的规划成了几类,不像宋朝的时候类别如此复杂了。

它规定女子只能在家庭中没有男子的情况下才能继承家产,寡妇也只能在不改嫁的情况下获得丈夫的遗产。

所以,自古以来女子是拥有继承权的,只不过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和社会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古代女子继承家产的案件

古代女子与男子地位的悬殊,让原本存在的法律条文,在那个年代显得“格格不入”。

许多因为继承家产而产生的纠纷,多半都是与女子在财产上面的继承和划分方面产生的矛盾有关。

在《清明集》中有一个《处分孤遗田产》的案件,是堂兄侵占了堂妹和侄女的财产而被告上衙门的案件。

案件中的家产是解汝霖夫妇的,早期解汝霖夫妇在回家的途中,不幸遭受了匪寇的袭击,全家都被匪寇掳走了。

其中包括他们的女儿七姑和孙女秀娘,但是解汝霖夫妇二人在此之前,经营的私产数量非常多。

他们在被掳走之后,这些竟然都被他们的侄子解懃侵占了去,并且解懃接连好几年都从中收益无数。

直到后来一个叫做余荣祖的人看不下去解懃如此无耻的行为,于是便直接将他告上了衙门。

解家在户绝的情形下,家里的财产理应该全部交给衙门,而不是由解懃私自侵占。

而解懃因为违反了规定,最终被衙门没收了自己手中解汝霖夫妇的全部财产。

但是几年之后,解汝霖的女儿七姑和孙女秀娘竟然意外回来了。

而此时的七姑也已经年过二十五,但是却一直尚未婚嫁,竟然是被这家产给耽搁了!

当时解汝霖一家被匪寇掳走之后,七姑便被遗弃在九家,所幸被一个名叫王璋的人所救。

他看七姑知书达理,所以便决心抚养她至成年,就让她嫁给自己的次子。

谁知,后来解懃得知了七姑并没有被敌寇掳走的消息,但是担心她回来会以“在室女”而且户绝的身份和自己抢家产,于是便没有将她接回来。

但是后来被余荣祖告到了衙门之后,解懃亲自来到久场找到了七姑,谎称将她带回家确认家产,一定不会违背婚约。

谁知,七姑在回家之后一直被解懃关起来,解懃不仅一直没有为七姑准备嫁妆,而且也没有将她放回王家。

后来,七姑和秀娘将解懃告上了衙门,但是没想到解懃竟然还留有一手。

当时的他为了防止七姑和秀娘凭借在室女和户绝的情况争夺家产,于是他直接找了一个外姓的男子过继给解汝霖夫妇。

这样,他无论如何都可以得到一份家产。

而后余荣祖又继续替七姑和秀娘和解懃“打官司”,最终衙门作出了裁决。

衙门将解汝霖夫妇的家产分成了三份,一份作为七姑的嫁妆,一份则交给秀娘,另外一份则交给继子,因为继子尚且年幼只能先由解懃暂管。

并且要求七姑带着这份嫁妆重新回到王家履行婚约。

至此,通过报官的方式,七姑和秀娘的继承权才得到了保护,她也因此得到了她们应该得到的。

可见在古代的时候,女子相比于男子的地位,还是差了一大截,所以即使有偏向保护女子的条例的时候,也可以被世俗社会冲击的荡然无存。

但是法律条文终究还是能制止不法的行为,而女子在古代也可以通过“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的继承权!

信息来源:《我国古代的继承法律制度(上)》中国法院网

《宋代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与立继权》中国普法网

《清明集》卷8《户婚门 立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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