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标注册人在申请组合商标时,代理人会建议将组合商标分开来申请。这是因为,组合商标分开注册,更有利于保护商标。相关元素分开单独进行使用,亦可组合一起来使用,分开注册后的商标独立且具有显著性。此外,在注册时,组合商标被驳回的几率也比较大。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就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1155735号“宏丽板业”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目前,经查询,第57596524号引证商标2正在等待实质审查中,其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若其被驳回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待该引证商标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本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的“宏丽板业”系列商标(英文形式)已经获得了成功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行业属性、含义、整体外观和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含义和整体外观方面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为图形、汉字及英文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位于商标的左侧,设计原型为汉字“宏丽”的拼音首字母。文字部分位于商标的右侧,由四个汉字“宏-丽-板-业”及其英文形式构成,是黑体的一种变体,也是艺术字的一种。
申请商标中“宏丽”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宏”代表恢弘大气的豪华风格,“丽”则代表清丽婉约的简洁风格,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品位需求。“板业”则指示出申请人为一家专注于新型建筑装饰板材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引证商标1为图形与英文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为英文字母“S”的艺术化设计。“SPEED CLICK”对应引证商标1注册人的企业字号“速点”(“SPEED”可译为“快速”之意,“CLICK”可译为“点击”之意),是对效率和时机把握的强调。
引证商标2为图形与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汉字部分嵌入图形设计的内部,顺着图形内部白色线条排列,笔画横竖粗细一致,汉字之间分隔明显,面对公众斜竖排列的白色线条似马路上标注的人行道,人行道的划定为行人划定了行走范围,引证商标2注册人将其加入商标的设计,代表其循规蹈矩、遵守行业规定的发展理念。
2、申请人援引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2情形相同但在相同小组上已成功注册的案例,在实际中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可行的。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1155735号“宏丽板业”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宏丽板业”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再结合大量成功案例,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