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7年闹分手,女方向男方索要23万青春损失费,法院:不行

一堆小炒 2024-07-26 01:32:15

男女谈了7年恋爱,分手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23万元青春损失费,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近日,《潇湘晨报》报道了这样一起情侣闹分手,女方向男方索要分手费的法律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2016年,男生张某和女生李某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虽然两个人没领证结婚,但是恋爱之后一直同居在一起,这一住就是七年。

两个人同居后没多久的时候,张某就去了国外打工。过了一年半,张某赚了些钱回到了国内,还拿了13万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当时张某为了表明自己对女友的决心,房子登记在了女友李某的名下,也是用李某的名义去办理的贷款。

双方写的离婚协议书

2023年,俩人感情破裂闹分手,于是签了一份“离婚”协议。这协议上说,房子是张某掏钱买的,李某得把房子还给张某,但张某得给李某23万作为补偿,算是“青春损失费”,这钱打算从卖房的钱里出。

然后近几年,房地产的行情越来越差,房价每天都在降,房子一直都没卖掉。张某这边的生活压力也大,就不愿意支付女友23万的分手费。于是,双方闹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两人虽然同居,但是没有领证,不能算作法律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因此不存在青春损失费这么一个说法。最终只判了男方支付女方1万块钱。

网友热议

有网友认为,这个判决结果没有问题,两个人既没有结婚领证,也没有生孩子,自然就是谁出钱买的房子,那就是谁的房子,女的想要青春损失费,难道男的青春就不是青春了吗?

有人认为,既然房子一开始就写了女方的名字,那么女方就应该有一半的产权,不能只是凭借谁给的钱就是谁的来判决。

还是这个网友说的比较在理。如果真的奔着结婚生子去就不用同居七年,证明双方都愿意以这种方式在一起就不存在青春损失费,都是成年人自己做的选择是要自己承担责任的

总结:男方花钱买房子,写女方名字,主要是因为让她放心,我们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买房。后来因为分手,女方不想嫁给他,那么就应该把房子还回去,这也没有毛病。至于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没有这个条款,只能由双方自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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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小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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