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毒网寻踪(下):毒品犯罪中的立功表现

徐剑看事 2024-07-05 13:33:22

2024年7月2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的“毒网寻踪(下)”节目有不少关注点,如,被告人董某因立功表现被判处缓刑等。犯罪嫌疑人袁某、丁某也有发明,或者技术革新,有人可能要问,司法机关是否认定他们也有立功表现?具体认定还需追踪案件情节。

今日说法:毒网寻踪(下)

一、“毒网寻踪(下)”概述

“毒网寻踪(上)”披露:梁某资助3万后,犯罪嫌疑人袁某通过修改方程式研究出自己的一套制毒方式,并成功制作毒品5克。这套制作毒品方程式,即,毒品配方的特点为:原料容易获得,成本相对较低,如,制造每克毒品成本不到50元。警方据此分析,按袁某自己研制出来的制毒方法,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后果不堪设想。

犯罪嫌疑人涉嫌袁某、梁某制作、贩卖毒品案被侦破后,山东警方缉毒警察将精力集中在追查“安心种地”的真实身份上。2023年5月左右的一天,山东警方抓获了出售大麻制品的董某,破获贩卖大麻制品案出现了“转机”。

吸食大麻制品花了上百万,董某自称想戒毒出售剩余大麻油被抓获,其上线就是“安心种地”,但不知其具体身份。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董某愿意戴罪立功,山东警方决定由其隐匿身份实施侦查。2023年7月,董某发现“安心种地”在网上发布以河南某地为中心向全国招募大麻代理商。

有人可能要问,“安心种地”出售大麻制品“套路”极深,如,使用预埋的方式贩卖等,“安心种地”为何在网上向全国招募代理商?

“安心种地”是河南的丁某,其通过植物嫁接等技术,培育出大麻新品种,如,从丁某农村院内根系生长出的大麻幼苗,移栽后可高达2米以上,1株大麻的产量约1公斤。

犯罪嫌疑人丁某和张某合作后,“全新”的大麻年年取得丰收。由于山东等地警方对出售大麻制品严厉打击,销售链条被切断,每株大麻产值丰厚,“安心种地”不得不“亲自”上阵。

值得一提的是,戴罪立功的被告人董某以贩毒品罪被判处缓刑。有人可能要问,被告董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仅规定制作鸦片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袁某、丁某是否有立功表现?

二、大麻泛滥的原因

从全球范围观察,大麻制品相对泛滥,据此,不少国家甚至放开大麻制品的管制。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上两个因素决定:

一方面,大麻制作方面的原因。从“毒网寻踪(下)”披露的信息分析,摘下的大麻的“果实”不易保存,阴干、晾晒后,封装需要加入其他物质保存,大麻的保存方法不能评价为制作毒品,如,提炼大麻物质前的保存方法等。据此,《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没有将制作大麻规定为犯罪。

另一方面,与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相比,大麻制品的危害性要小,且容易戒毒,如,“毒网寻踪(上)”中的专家称,大麻制品是“初级”毒品,再如,董某有长期的吸食大麻史,未经医疗能成功戒毒,并回归社会。据此,不少国家放开了大麻制品的管制。

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董某等贩卖大麻制品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实际上并不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而是扩大解释了鸦片。例如,《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将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大麻烟,以及罂粟壳规定为其他毒品,即,将上述物品与鸦片作了同等解释。

大麻泛滥的原因

三、毒品犯罪中的立功表现

《刑法》有两个法条规定了“立功”,分别为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八条。前者称为破案立功,后者称为减刑立功,其区别在于:立功人提供犯罪线索,或者具体作为在刑事判决生效的前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与第六十八条相比,《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范围相当广泛,如,本条有第(六)项是“兜底”条款,即:“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肯定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并最终查清了“安心种地”身份是破案立功。根据第六十八条后半句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董某没有免除处罚可能有以下原因:

第一,犯罪嫌疑人丁某、张某仅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据此,董某并不是重大立功表现。

第二,实行人董某贩卖的毒品数量达到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即,赎买的毒品折算为甲基苯丙胺至少达到十克,减轻处罚适用第四款规定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是减刑立功表现。据此,犯罪嫌疑人袁某、丁某能否评价为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立功表现则是值得讨论的话题,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多数人认为,我国上市的药品禁止使用甲基苯丙胺。根据该观点,犯罪嫌疑人袁某的发明,或者技术革新对社会没有贡献,据此袁某不能构成减刑立功表现。不少人从感冒药品中提炼出毒品,且构成制作毒品罪,从此意义分析,袁某可能构成减刑立功。

第二,大麻能提炼麻醉成份,并用于药品制作。据此,犯罪嫌疑人丁某培育出的大麻新品种可以评价为发明,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司法机关可以认定为减刑立功。

毒品犯罪中的立功表现

犯罪嫌疑人袁某、丁某在犯罪中的相关行为即使能评价为减刑立功。从全面禁毒的角度分析,该发明,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也不能通过《专利法》申请专利,仅能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从法治角度分析,给犯罪人“回得去”,或者未来也是值得讨论的议题之一,此也是“毒网寻踪(下)”播出的意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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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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