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致广大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做到“三个务必”

晨曦微露的写意 2024-08-24 14:17:02
广大预付式消费经营者: 共建法治社会、共享美好生活。消费作为连接生产、流通、分配的关键环节,涉及日常生活,关系千家万户,关乎百姓福祉、社会和谐和促进发展。消费是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最终需求,是驱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引擎。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美好生活需求,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重要力量。预付式消费行为通常是指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给经营者,经营者在约定时期内分次或者分阶段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因方便结算和价格优惠,吸引广大消费者选择,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浴服务、健身、餐饮等消费场景广泛存在。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乱象致使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破坏消费环境,挫伤消费信心,广大消费者对侵权问题反映强烈。 良好的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促进社会消费的重要一环。经营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作出专门规定。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保障,也是对经营者责任与诚信的更高要求。希望广大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深入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缔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消费环境!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特此倡议:请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做到“三个务必”: 一是收取预付款时,务必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预付款退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减少合同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合同设置不平等格式条款。 二是收取预付款后,务必“按约履行”。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三是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时,务必“提前告知”。提前30天在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并附上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并作出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预付式消费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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