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究竟由哪个单位负责查处?本文详解

趣事旁观者 2024-07-02 08:44:47

⇥⇥⇥话题⇤⇤⇤

▶▶▶网友“李四赖的哥哥”称:在处理其被伤害一案的过程中,掌握了侦查人员存在涉嫌徇私枉法等问题的线索,于是依法将相关线索反映给纪检监察机关。但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这类案件归检察院管】,并告知其向市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网友“李四赖的哥哥”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答复,将相关线索以书信的方式寄给市级人民检察院。但是,市级的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线索后,以短信的方式回复称【您反映的xxx(侦查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等相关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议您向被控告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网友“李四赖的哥哥”问:侦查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究竟归哪个单位管?

⇥⇥⇥话题延伸⇤⇤⇤

一,如何正确理解“司法工作人员”?

▶▶▶关于网友“李四赖的哥哥”在问题中所称的“侦查人员”,严格来讲应该叫做司法工作人员。而这里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依据:

《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显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法规依据1: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只是表述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没有表述成“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法规依据2: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案件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检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还细化了具体14种罪名。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看出,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管辖,虽然都是表述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没有表述成“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可以明确一点,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人民检察院是具有管辖权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有权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执纪监督和监察调查专责机关,各级监察委员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有权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也有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

无论是《刑法》中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是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是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有权进行监察调查。

法律法规依据: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的第(二)项的表述来看,监察机关有权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因此,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公职人员,其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是有权利直接进行调查的。

⇥⇥⇥话题解答⇤⇤⇤

关于网友“李四赖哥哥”提出的问题,本人的观点是“发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该先将相关线索反映给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先接受相关线索,然后再决定是自行进行监察调查,还是根据案件查办的需要移送给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这是最正确的程序。

法律法规依据: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显示,监察机关发现依法由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总之,检举控告人带着线索来了,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不能无视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线索,更不应该推诿给其他机关。

因此,网友“李四赖哥哥”有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其提出的检举控告。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有权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14种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的线索来源仅局限于“在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中发现的”,而没有明确的说明来源于其他方面的举报。

而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且相关法律法规也非常明确的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有直接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直接进行监察调查的权利。

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 )》显示,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有权管辖。涉嫌上述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如不涉嫌贪污贿赂等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一般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应当及时通报对方。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监察机关管辖。

根据上述《意见》内容可以看出,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

再结合其他法律法规来看,检察机关更适合管辖“在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而纪检监察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管辖权。

⇥⇥⇥结语⇤⇤⇤

对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要非常谨慎,一定要有准确的、有价值的线索才行。不能仅凭怀疑、猜测、感觉不正常、道听途说的线索就提出检举控告,更不能虚构事实,用编造线索提出检举控告。

诬告是违法的,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要坐牢的。错告和举报不实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是也会被批评教育,又何必呢?

注:为了保护网友隐私,和确保本文没有任何针对性,本文中所称的“网友李四赖的哥哥”是虚构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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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事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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