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醒≠酒醒!“隔夜酒”不容大意!

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2024-09-12 08:30:34

隔夜酒危害很大,许多宿醉的人

第二天体内酒精依然没有代谢干净

仍然存在酒后驾车的危险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大多数驾驶员的共识,但是“隔夜酒”却很容易被忽略。交口交警大队按照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勤务模式,加强一早一晚巡逻查处力度。

酒驾曝光

案例一:

2024年9月5日早6时许,交口交警大队石口中队在209国道1025公里500米处对晋A*****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闻到驾驶员王某散发出酒味,经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核查,驾驶员王某于9月4日晚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喝了几瓶啤酒,认为睡了一觉第二天酒精就挥发完了,于是心存侥幸驾车上路,没想到半路遇到交警被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员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9月5日早7时许,交口交警大队石口中队在209国道1025公里500米处对晋A*****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刘某某看起来神情紧张,口里不停地嚼口香糖,民警怀疑其涉嫌酒驾,随即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核查,驾驶员刘某某于9月4日晚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喝了白酒,第二天着急上班,于是心存侥幸驾车上路,没想到遇到交警被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员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9月5日早7时许,交口交警大队石口中队在209国道1025公里500米处对晋J*****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执勤民警闻到驾驶员弓某某散发出酒味,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核查,驾驶员弓某某于9月4日晚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喝了酒,第二天冒险驾车上路,没想到被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员弓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来源:山西吕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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