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死6伤,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12·3爆炸事故查明

中国基建报 2024-03-07 22:22:29

3月7日,本报从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12·3爆炸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12月3日1时23分许,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的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厂涂装车间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入院治疗(其中2人重伤)。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设备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不到位、设备检维修未按规定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违章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经过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燃烧桶内长期点火爆燃产生的冲击波致使燃烧桶和挡火板连接处产生疲劳裂纹,事发前多次点火失败和复位导致天然气从燃烧桶泄漏至热能室和烘箱内,持续积聚达到爆炸极限,遇燃烧桶内火源发生爆炸。

调查组认为,万丰汽轮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热能室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未按国家标准规定对烘干室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性能检测,未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盲区,未对热能室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重作出行政处罚。

董*平,万丰汽轮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赵*红,万丰汽轮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上市公司资本运作,不参与万丰汽轮公司日常运营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万丰汽轮公司按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吴*英,万丰汽轮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万丰汽轮公司生产经营。未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一岗双责”,未严格组织开展涂装线热能室的危险源辩识和评估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梁*林,万丰汽轮公司能源设备部经理,负责设备采购管理。未按要求制定热能室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督促落实;未对维修人员开展热能设备维修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设备维修资质证明;未严格落实涂装线热能室设备风险辨识管控。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章*灿,万丰汽轮公司一分厂厂长,主持一分厂全面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将燃烧机列入维护保养范围,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未制止和纠正员工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梁* 明,万丰汽轮公司安环部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浮于表面,未能及时发现排除热能室设备和操作方面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设备科长张*明、一分厂涂装车间主任梁*华、一分厂设备主管吕*浩、涂装车间机修主管吕*军履职不到位,建议万丰汽轮公司按公司规章制度对上述人员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文|中国基建报 赵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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