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女子自助餐打包成瘾,5次消费竟高达4.5万,一查账单发现她只付了1010元,店家该怎么办?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5-09 20:06:38

最近,一家贵阳的自助餐厅备受食客喜爱,因为它的室内装饰精美、菜品种类繁多。不过最近,店家发现了一个特别的顾客,温女士。

温女士五十岁左右,穿着朴素,每次来店里都是独自一人。她点单时总是毫不吝啬,各种海鲜、寿司、刺身点得满满当当,看上去就像是个胃口极好的食客。

奇怪的是,每次温女士离开时,桌上总是剩下大堆的菜品。店方起初以为她可能是胃口小,吃不完那么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渐渐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有一次,一位服务员在收拾桌子时,无意间发现温女士座位下的一个大袋子。他好奇地打开一看,里面竟然装满了餐厅的食物!这些食物明显是刚刚从餐桌上撤下来的,还散发着热气。店方立即调取了监控视频,结果让他们大吃一惊。原来,温女士在用餐时,总是趁服务员不注意,迅速将食物打包进那个大袋子里。她的动作熟练而迅速,一看就是个“老手”。

店方感到十分气愤,他们立刻找到了温女士,希望她能补交餐费。可温女士却一脸无辜地表示,自己只吃了那么多,剩下的食物是店家自己浪费的,跟她没关系。

店方见沟通无果,只好选择走法律途径。他们通过律师起诉了温女士,要求她按照实际消费金额补足餐费,这件事很快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们也议论纷纷。

不过,无论大家怎么议论,事实摆在眼前。温女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1、将餐厅的食物公然打包带走侵犯了店家什么权益呢?

没有付费的部分,侵犯了餐厅对于已打包带走未付费的食材的所有权。

2、那么盗窃行为超过多少金额会算为刑法处理呢?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作为消费者应该注意到哪些可能会忽视的法律条款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按照《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最高法关于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作为店家来说应该怎么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制作“按量点餐,禁止浪费”、“禁止打包”等字样的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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