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今年三月间,9周岁的三年级小学生小吴课间下楼,去楼下有事。因课间休息时间较短,他从教室所在的二楼,三脚并作两步往下跑,在迈下二楼最后一格台阶时,脚步不协调,一脚踏空,自身迎面摔倒,额头被坚硬的水泥地划开一道口子,顿时鲜血直淋。
老师发现情况后,立即将小吴送往医院,并通知了小吴父母。
医院为小吴的额头伤口,缝了十几针。数日拆线后,小吴额头上留下一道N厘米多长的疤痕。
今年六月,小吴父母以小吴所在学校课间休息,未安排人员在相应的地方组织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学校向小吴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家长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日后整容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因住院请家教支付的费用等NN万元。
小吴同学所在学校答辩:小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下楼梯时应当注意安全,因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伤害发生,责任在自身。没有法律或政策规定,小学校老师一定要在课间休息时,派员值守楼梯等。学校在日常教育工作中,经常告诫学生“上下楼梯,按序行走”、“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此外,学校楼梯等设施场所,不存在导致小吴同学受伤的缺陷。
法院经现场勘验和审理,确认查明的事实与学校的答辩意见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小吴同学年满9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走楼梯,应有相应的安全认知和意识。学校对学生多有校园安全教育宣传,在楼梯和墙面等地,张贴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小吴同学受伤后,学校老师及时将小吴同学送往医院,并通知了家长。在小吴同学手术期间,班主任老师全程守候,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最终确认,学校不承担对小吴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经向小吴父母动员撤诉无效后,判决驳回了小吴父母的诉讼请求。
各位网友,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评论。